政法系暑期社会实践的调查报告(精选3篇)
政法系暑期社会实践的调查报告 篇一
标题:政法系暑期社会实践的调查报告
尊敬的领导、老师们:
我系在暑期组织了一次社会实践活动,旨在帮助学生们更好地了解社会,提高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经过调查和分析,我将对此次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和反馈。
首先,我想谈谈本次实践活动的组织安排。在活动开始前,我们制定了详细的计划,并邀请了相关领导和专业人士参与指导。活动期间,我们按照计划参观了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等机构,还组织了座谈会和讲座,让学生们了解了不同领域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案例分析。此外,我们还安排了实地调研和社区服务活动,让学生们亲身感受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的现实挑战。
其次,我想谈谈学生们在实践中的表现。通过观察和交流,我发现学生们对实践活动充满了热情和积极性。他们认真听取专业人士的讲解,积极提问和交流,对法律实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实地调研中,他们细致入微地记录了问题和现象,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在社区服务活动中,他们与居民进行了深入交流,关心他们的需求,并提供了帮助和支持。总体而言,学生们在实践中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能力。
然而,我也想指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首先,一部分学生对实践活动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够,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实践活动的时间安排较为紧张,有些学生在准备和实践过程中感到压力较大。此外,由于活动涉及到多个领域和机构,学生们对某些方面的了解较为肤浅,需要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次政法系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效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我建议在今后的实践活动中,可以加强对学生的宣传和引导,提高他们对实践活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可以适当延长实践活动的时间,减少学生的压力,增加他们的参与度和体验感。最后,可以进一步完善活动的组织安排,加强对不同领域和机构的了解,提高学生们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感谢领导、老师们对本次实践活动的支持和关心,希望我的报告能对今后的实践活动有所帮助。谢谢!
政法系暑期社会实践的调查报告 篇二
标题:政法系暑期社会实践的调查报告
尊敬的领导、老师们:
我系在暑期组织了一次社会实践活动,旨在帮助学生们更好地了解社会,提高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经过调查和分析,我将对此次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和反馈。
首先,我想谈谈学生们在实践中的收获和成长。通过调查和访谈,我了解到学生们通过参与实践活动,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他们对法律实践的过程和方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此外,他们还提高了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在实践中学会了倾听和尊重他人的意见,形成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其次,我想谈谈实践活动对学生们的职业规划和发展的影响。通过调查和访谈,我了解到一部分学生通过实践活动,对自己的专业选择和职业发展有了更明确的认识。他们通过与专业人士的交流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对自己未来的职业方向有了更清晰的规划和目标。此外,实践活动还为学生们提供了与社会各界人士接触和交流的机会,扩大了他们的人脉资源和社会视野,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我也想指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首先,一部分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缺乏主动性和创新精神,仅仅是按部就班地完成任务,缺乏对实践活动的深度思考和反思。其次,实践活动的组织安排有待改进,有些环节和内容不够充实和实用,需要更加贴近学生的实际需求和专业要求。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次政法系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效果,对学生们的成长和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建议今后的实践活动中,可以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和培养,培养他们的主动性和创新精神。同时,可以进一步完善活动的组织安排,提高实践内容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增加学生们的参与度和实践能力。
感谢领导、老师们对本次实践活动的支持和关心,希望我的报告能对今后的实践活动有所帮助。谢谢!
政法系暑期社会实践的调查报告 篇三
关于政法系暑期社会实践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XX年7月—8月
调查人: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10级法学一班顾冰杰
调查对象: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
调查目的:
1、将所学法学理论应用到法律事务;
2、锻炼自己解决法律事务问题的能力;
3、了解律师这一行业的行业规范及律师事务所的运作;
调查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注册程序、日常运作及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必备的办公技能;
5、整理卷宗、资料查询和撰写法律文书;
6、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和组织证据开庭;
7、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证明、整理实习记录和撰写实习报告;
调查方式:
1、接待咨询人员及当事人;
2、撰写法律文书,整理卷
宗;3、参加法庭旁听,撰写法庭记录和自己对庭审的看法;
4、撰写实习周记;
调查内容:实习周记,法庭记录和实践中运用的法律知识:
一、实习周记:见不平,鸣心声
(一)XX年7月2日周一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
周一,第一日去律师事务所,对律所很陌生,既欣喜又恐慌,欣喜的是,自己终于能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得到应用,恐慌的是一切都是未知的,政法系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刚到律所,律师很热情,找了一份卷宗让我熟悉一下律师的工作。
清晰的记得,那份卷宗四百多页,抢劫xx案件,看过之后,头脑很乱,很多次会在头脑的角落穿梭;共同犯罪、未成年人、抢劫xx、数额巨大、十余起……抢劫案件多起均发生在县城最繁华的路段的银行atm机附近,而且抢劫时间正是人流最多的时段:他们在atm机旁,当被害人取款之后,将被害人拖上出租车,带至偏僻处,实施抢劫。自从看过卷宗之后,每次我经过这些地方都会觉得凄凉,即使周围熙熙攘攘。《史记》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此观之,所云甚是。
我们周围太多的冷血围观看客,我不知道为什么两个被害人被四五个青年拖拽至出租车的这一过程无人出手,那两个被害人确确实实呼救了啊!我不知道那些出租车司机把被害人和被告人带到僻静处的这一过程是否收到内心的煎熬?他们也有子女。之前在一篇文章中看到这样的语句:“中国经济的每一次的进步都要以道德的后退作为代价。”法律有时候仅仅只是用来规制那些有心违法犯罪之人,但是法律的作用远不止于此,以刑罚规制犯罪,之于建设法治无异于杯水车薪,关键是要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从青少年做起,让祖国的.花朵真正地能够有绽放之日。
同情、痛心这个满是荒唐的世界,不愿意看到的,刚一踏上人生的旅途,满眼看到的尽是苦难。
(二)XX年7月24日周二
上午,我律所三名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三未成年人抢劫案件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由于三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所以这起案件并未公开审理,但我作为律师事务所的记录员得以参与到这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