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买卖合同【精选3篇】
什么是买卖合同 篇一
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之间就商品或服务的交换而达成的一种法律约定。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其作用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买卖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双方主体地位平等、自愿订立、合法有效。首先,买卖合同是基于买方和卖方的自愿意愿达成的,没有外力干预或强制。其次,买卖合同要求双方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明显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最后,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无法成立或无法执行。
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中,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和数量是合同中最基本的要素,买方和卖方必须明确约定。质量是指商品或服务符合约定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要求,买卖双方应当就质量进行详细的约定。价格是指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价值,买卖双方应当就价格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交货地点和交货时间是指商品或服务的交付地点和时间,买卖双方应当就交货地点和交货时间进行明确约定。支付方式是指买方支付货款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违约责任是指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买卖双方应当就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首先,买卖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其次,买卖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最后,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并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买卖合同的存在和履行对于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至关重要。它不仅保障了买方和卖方的合法权益,还促进了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和流通。因此,买卖合同在现代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商业活动的基石之一。
什么是买卖合同 篇二
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指买方和卖方之间就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关系而达成的一种法律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基于买方和卖方的自愿意愿,不存在外力干预或强制。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是买卖合同的基础要求,买方和卖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此外,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无法成立或无法执行。
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买方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就这些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其中,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和数量是合同中最基本的要素,买方和卖方必须明确约定。质量是指商品或服务符合约定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要求,买卖双方应当就质量进行详细的约定。价格是指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价值,买卖双方应当就价格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交货地点和交货时间是指商品或服务的交付地点和时间,买卖双方应当就交货地点和交货时间进行明确约定。支付方式是指买方支付货款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违约责任是指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买卖双方应当就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首先,买卖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其次,买卖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最后,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并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买卖合同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保障了买方和卖方的合法权益,还促进了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和流通。因此,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对于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至关重要,需要双方共同努力,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什么是买卖合同 篇三
什么是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详解。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交付买卖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而且,在各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都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卖方要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买方。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但不移转所有权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同时,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卖方将取得价金的所有权。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等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即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与买受人的给付(支付价款)互为对价,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所以,任何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从对方获得利益,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5.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6.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合同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因此,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合同范本《买卖合同的详解》。该项义务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对此,我国《合同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其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瑕疵),按照《合同法》第155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责任的基础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瑕疵。所谓质量瑕疵,又称为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标的物的质量没有达到出卖人声称的标准,或者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没有达到一个诚信善意的买受人所应当合理期待的标准。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根本目标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必须保证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比如所有权或处分权),这也是出卖人的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作此约定,出卖人也负有此项义务。
具体而言,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5.其他义务
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