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最新6篇】
设备租赁合同 篇一
设备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双方就设备租赁事宜所订立的合同。租赁方提供设备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则支付租金作为回报。在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之前,双方应当明确设备的使用目的、租赁期限、租金金额、设备损坏和维修责任等重要事项。下面将重点讨论设备租赁合同中的关键条款。
首先,设备描述是设备租赁合同中的重要部分。租赁方应当准确地描述所提供的设备,包括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承租方在签署合同时应仔细核对设备描述,确保所租赁的设备符合自己的需求。如果设备描述不准确,可能会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设备,从而影响租赁双方的利益。
其次,租金支付方式也是设备租赁合同中需要明确的内容。租金支付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形式。一次性支付意味着承租方在合同签署时需要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分期支付则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支付,通常以月为单位。在约定租金支付方式时,需要明确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以及支付金额等细节。
第三,设备损坏和维修责任也是设备租赁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租赁方通常会要求承租方对设备进行合理使用和保养,避免人为损坏设备。如果设备在租赁期间发生损坏,承租方需要承担修理费用或者赔偿费用。同时,租赁方也需要承担设备正常损耗和自然磨损所导致的维修费用。
最后,设备归还和违约责任也是设备租赁合同中需要明确的内容。租赁方通常会要求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归还设备,并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如果承租方未按时归还设备或者归还时设备损坏,租赁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者赔偿费用。
综上所述,设备租赁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包括设备描述、租金支付方式、设备损坏和维修责任、设备归还和违约责任等。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条款明确、合理,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租赁期间,双方也应当密切合作,保持良好的沟通,以确保设备租赁合同的顺利执行。
设备租赁合同 篇三
租赁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守法经营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订购 音响及灯光设备,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商品的设备清单附件附后。
二、商品的技术标准:乙方提供的商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技术质量标准及性能指标。
三、甲方向乙方订购的商品含税总额为人民币 整,小写:¥ 元。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商品总额的约_40__%款做为定金,乙方收到甲方定金后开始备货,备货周期为15个工作日。
2.全部产品到达甲方现场并安装到位,经双方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国家税务部门认可的全额发票后甲方付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款项。
3.余下的5%款项,从产品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
五、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1、乙方应为商品提供适宜运输的包装方式,产品采用密封性形式,对于由于包装不良所造成的损失及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的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2、商品的交货地点为兴城 市首山,运输过程中,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商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4、乙方承担运费。
六、商品的保修期
自甲方验收手续完成当天起计,终身维护。如产品因甲方人为损坏不属保修范围。乙方免费为甲方培训一到二名操作人员.在甲方所承办的各项活动中,乙方无偿提供技术支持.大型活动甲方要派人配合甲方现场维护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小型活动如出现甲方无能力解决的技术问题乙方电话当中无法沟通解决的,乙方应无条件到达现场维修解决,保证甲方活动正常进行.
七、售后及其他服务
1、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24小时内进行退换。对于退换的情况双方需要做好验收记录,以备结算时对账。
2、乙方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能对甲方的正常使用人员的人身健康造成危害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乙方承担安全风险。产品供货及组装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关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保证安全,如在乙方供货及组装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乙方工作人员、乙方以外人员人身损伤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如因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人员对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安装。一经安装,就表示该单位确认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单位对。产品供货及组装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九、双方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总价的百分之五。
2、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需返还甲方已付货款及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之利息,并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3、乙方延期交货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安装、调试完毕进入正常运转并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的,每延迟一天,承担总货款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延迟达到五天,视为不能交货,甲
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需返还甲方已付货款及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之利息,并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4、乙方所交付产品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无偿退换,由此造成延迟交货的,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乙方未能依照甲方要求退换的,视为不能交换,并承担违约责任,参照本条第2款处理。
5、在甲方使用过程中0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在甲方通知后3日内修复。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予以修复,每迟延一天,承担总货款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可自行维修或另请第三方予以维修,其中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6、因乙方不能交货导致甲方向第三方采购该设备或相同类型设备的,乙方除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外,需另行赔偿甲方期间差价部分损失。乙方还需返还甲方已付货款及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之利息,并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十、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因合同条款或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之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并保存,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设备清单》与本合同一并装订,属合同的组成部分,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名或甲方支付购货定金起即时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备租赁合同 篇四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向乙方临时租用施工设备。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设备名称及型号
1、设备按日租赁,每日按8小时计算
(1)轮式起重机租金:
50t: 3000元/日(包括司机油费)。
25t: 1600元/日(包括司机油费)。
20t: 1400元/日(包括司机油费)。
16t: 1200元/日(包括司机油费)。
8 t: 800元/日(包括司机油费)。
(2) 货车租金:
四桥板车 : 800元/日(包括司机油费)
双桥板车 : 700元/日(包括司机油费)
第二条租赁时间
本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台班计算和付款方法
1、结算方式:按月计算,每月月底付清当月款项。
2、乙方在办理租赁费用结算手续的同时开具正式发票,甲方以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吊车租赁款。
3、若甲方需要加班,则加班时间另计。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吊车的日常维修保养。
2、乙方仅向甲方提供吊车及司机。
3、甲方负责所吊设备自身结构及强度的安全。
4、甲方负责现场的平整及道路畅通。
5、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出厂手续。
第四条其他
1、施工过程中万一出现意外情况,应保留现场,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双方的损失。
2、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沟通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设备租赁合同 篇五
租赁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 工程需要,向甲方租赁建筑施工机械,根
一、乙方租用下列建筑机械(见明细表),表中标明了各项费用(其中不含地方
二、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塔吊全套图纸一份,以便乙方送设计院后浇筑塔机基础,塔吊机基础必须按图纸要求施工,设计费用及设计部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提供塔吊技术参数,以确保塔吊安全安装和使用。
三、甲方塔机进场使用前乙方必须每台预付中途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租金(如不结算甲方有权停止使用、拆机,一切经济和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负
四、塔机由乙方向甲方租用,如因工程发生债务,不得拿甲方塔机扣押,如有后果由乙方负责(租金结算至拆除为止,如乙方将塔机抵押,塔机在本工程施工至报停租金照结算,同时付塔机购买价)。
五、甲方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在操作中必须保证安全,出现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六、在甲方进场操作时,乙方应派专人在现场负责,与甲方配合,在甲方施工期间保证除甲方施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甲方规定的施工范围内,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在操作时,必须服从乙方单位的管理,操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八、拆装时,乙方保证“三通一平”,确保设备顺利进退场,如因场地不符合要求、地方矛盾、帐目不清等因素,日期顺延,租金照算。
九、为了保证设备的安全,工程施工的安全,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检查与保养,不得使设备处于“疲劳”状态,否则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
十、塔机一次性修理费在200元以内由乙方负责,200元以上由甲方负责,所有修理甲方必须按排专业机修工在三小时内到场,修理到位(正常换钢丝绳)大型修理不得超过三天。如因电压问题造成电器损坏,由乙方负责按价赔偿。
十一、每台塔机进场时,甲方提供一套新的钢丝绳(由乙方购买费用扣甲方600元),中途使用到报废标准由乙方负责更换,乙方负责全部费用。甲方必须提供塔吊的电缆线完整,如烂线、坏线必须更换新的。
十二、塔吊进场时间年月日。
十三、如因塔吊发生故障或急需换配件时,甲方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施工现场。 十四、安装塔吊日期自塔机基础浇筑完毕后,符合要求7天内安装结束,拆卸日期为该塔机报停后场地符合要求15天内拆运完毕(塔机报停时间提前15天内通知甲方)。
十五、未尽事项双方共同协商:
十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备租赁合同 篇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候连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证据。
3.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没有任何关于诉讼时效延续的事实依据;然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却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张了其权利”作为“基础事实”,认定诉讼时效连续。这里,所谓的“基础事实”,完全是“凭空而来”的。
据此: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欠付租金的关系,被上诉人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
1.成都分院《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20xx年12月12日,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xx年7月5日。签订合同时,成都分院根本就没有成立。绝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最后一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当时还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
3.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
4.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
5.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借用资质的现象。候联界除在使用岳阳设计院的资质外,还借用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安智丰公司”)的资质。而且广安智丰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凭什么认定,候联界的签字行为就代表岳阳设计院,而不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呢?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针对这一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
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
被上诉人的经办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连书”是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呢?
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
2.《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进出场单。
另外,与协议履行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进出场拖车费、汽油费、机械手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诸多凭证。岳阳设计院从来没有支付过这些费用。谁支付的这些费用,谁才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关系。
3.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涉案设备的承租人应当是“广安智丰公司”
1.白鹤滩电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区)的劳务承包人是“广安智丰公司”。这有广安智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为证。《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的签章处反映“候连书”系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候连书”与广安智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更明确了候连书借用广安智丰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事实。因此,“候连书”的签字,只能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阳设计院。
3.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候连书”,就以此推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按此逻辑推理:如果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一审法院,那么,一审法院是否就是岳阳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了呢?显然,这种推理是十分荒谬的。
综上所述:
1.白鹤滩电站二工区是广安智丰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候连书是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2.候连书及侯颖渊并非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的员工。二人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其责任也只能由广安智丰公司承担。
3.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杜正武付贤禹律师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