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优质6篇)
赠与合同 篇一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另一方,并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赠与合同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赠与合同的定义、要素、形式以及解除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赠与合同的定义是指自愿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赠与合同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没有任何交换条件和对价。因此,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需接受赠与人的赠与,而无需给予任何回报。
其次,赠与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赠与人、受赠人、财产和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人是指将财产赠与给他人的一方,受赠人则是接受赠与财产的一方。财产是指赠与人拥有的可以货币化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股份等。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是赠与人自愿将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的表示意愿。
赠与合同的形式是指赠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动产的赠与合同必须采用公证的形式,而动产的赠与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了保证赠与合同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避免因口头约定而引发的争议。
最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是指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赠与合同的行为。赠与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撤销合同或者诉讼解除等方式进行。当赠与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人受到欺诈、威胁、重大误解等情况时,赠与合同可以被解除。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它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实现了财产的流转和分配。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赠与合同的要求,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同时,赠与合同的解除也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双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或者诉讼解除等方式进行。只有当赠与合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并且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时,赠与合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赠与合同 篇二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另一方,并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赠与合同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赠与合同的特点、法律效力、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赠与合同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没有任何交换条件和对价。因此,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需接受赠与人的赠与,而无需给予任何回报。这种特点使得赠与合同在家庭、亲友间的财产转让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其次,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需要符合合同的基本要素,即自愿、平等、合法等。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上,也就是赠与人将财产赠与给受赠人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受赠人对赠与财产享有所有权。
然而,赠与合同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当确保财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因财产的非法来源或者虚假性而引发的纠纷。其次,赠与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公证或者其他法定的认证程序,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最后,当赠与合同涉及到不动产时,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确保财产转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它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实现了财产的流转和分配。赠与合同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在签订赠与合同时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只有当赠与合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并且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时,赠与合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赠与合同 篇三
赠与合同 篇四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赠与合同 篇五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 篇六
赠与人: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赠与财产
赠与人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受赠人,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赠与人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 赠与财产的状况
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价值:_________位置:_________
第三条 赠与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
赠与人会同受赠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写明具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名称)进行赠与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五条 手续办理
受赠人应在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第六条 权利保证
赠与人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赠与人应负责缴清。
第七条 费用负担
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受赠人负担。
第八条 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九条 赠与物的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条 赠与物的损毁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赠与物的瑕疵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赠与的撤销
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