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精简3篇)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篇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保障女性权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进一步保护女职工的权益,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该合同旨在确保女性在职场中不受歧视,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并为她们提供一种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下面将详细介绍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和作用。
首先,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就业机会方面提供了保障。根据该合同的规定,雇主必须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的措施,确保女性在招聘和晋升等方面不受性别歧视。同时,雇主还应该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以便女性能够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提升自己的能力。
其次,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还规定了女性在工资和福利方面的权益。根据合同规定,雇主必须确保女性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工资待遇,并且不能因为性别而降低她们的薪酬水平。此外,合同还规定了女性享有的特殊福利,比如产假、哺乳假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女性在工作和家庭之间能够平衡,获得必要的休息和照顾。
另外,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还涉及到女性在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合同规定了雇主必须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确保女性免受性骚扰和暴力的侵害。此外,合同还规定了女性在怀孕和生育期间的特殊保护措施,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旨在保护女性在职场中的权益。该合同规定了女性在就业机会、工资福利和工作环境方面的特殊保护措施,为她们提供了更多的平等和安全保障。通过合同的执行,我们可以进一步促进性别平等和女性权益的实现,为建设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篇二
在现代社会,女性在职场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境和挑战。为了确保女性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该合同不仅规定了雇主在招聘、晋升和薪酬待遇等方面应当给予女性平等的机会和权益,还规定了女性在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方面的特殊保护措施。下面将详细介绍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对于促进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合同规定了雇主在招聘和晋升等方面不得歧视女性,必须给予她们与男性同等的机会和待遇。这样一来,女性就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展示自己的能力和才华,实现职业发展的目标。同时,合同还规定了女性在工作中享有的特殊权益,比如产假和哺乳假等,使女性能够更好地兼顾工作和家庭。
其次,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障女性在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合同规定了雇主必须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防止性骚扰和暴力行为的发生。此外,合同还规定了女性在怀孕和生育期间的特殊保护措施,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这些规定有助于减少女性在职场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和不公平待遇,使她们能够更加安心和放心地工作。
最后,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合同的执行,我们能够进一步促进性别平等和女性权益的实现,为建设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同时,合同的签订也能够提高雇主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综上所述,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障女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该合同规定了女性在就业机会、工资福利和工作环境方面的特殊保护措施,为她们提供了更多的平等和安全保障。通过合同的执行,我们能够进一步促进性别平等和女性权益的实现,为建设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篇三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单位行政与单位工会经充分的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单位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是双方促进单位发展,提高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二条 单位应考虑自身的特点,根据工作需要执收和使用女职工。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阅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单位进行改组、改制时,对能胜任原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三条 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四条 单位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五条 单位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宜;单位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六条 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 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女职工组织应配合单位行政,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 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逐步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设立女职工建立哺乳室、卫生室、孕妇休息等保护设施,对在职女职工每月发放_____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九条 单位按规定一至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这劳动时间。
第十条 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一条 从事连续四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他适当的工间休息。
第十二条 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人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二十分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四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135天至180天,男方在本单位照顾假为七至十天。
第十六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90天。
第十七条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或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或哺乳假(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对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及支付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第十九条 有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可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至少每半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代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______年。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后十日内,将本合同一式三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单位:_____________ 单位工会:_________
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