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答辩状(优质3篇)
运输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我在此为我方提出的运输合同纠纷进行答辩。首先,我方对原告所提出的指控持有异议,并且要求法庭依法进行公正的审理。
首先,原告所提出的运输合同违约责任主要在于我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货物的运输。然而,根据我方所持有的相关证据,我们可以证明这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而非我方的过错。根据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运输延误,责任应当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承担。在本案中,由于突发的交通管制导致了货车无法按时到达目的地,这是我们无法控制和预料的情况。因此,我方不应承担运输延误的责任。
其次,原告还指控我方未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受损。对于这一指控,我方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货物交付给我方时并不存在任何损坏情况。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了部分货物的受损。然而,根据我方所持有的证据,我们可以证明这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而非我方的过错。根据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货物损坏,责任应当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承担。因此,我方不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最后,原告还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以及其他损失赔偿。然而,根据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如果违约责任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责任方不应承担违约金和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我方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们的违约责任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因此,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我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法律条款,我们坚决主张原告的指控是不成立的。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法庭的审理。
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运输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我在此为我方提出的运输合同纠纷进行答辩。首先,我方对原告所提出的指控持有异议,并且要求法庭依法进行公正的审理。
首先,原告所提出的运输合同违约责任主要在于我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货物的运输。然而,根据我方所持有的相关证据,我们可以证明这是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导致的,而非我方的过错。根据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如果因为原告的原因导致运输延误,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在本案中,原告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货物,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完成运输。因此,我方不应承担运输延误的责任。
其次,原告还指控我方未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受损。对于这一指控,我方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们在运输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责任。而货物受损是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导致的,而非我方的过错。根据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如果因为原告的原因导致货物损坏,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因此,我方不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最后,原告还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以及其他损失赔偿。然而,根据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如果违约责任是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的,责任方不应承担违约金和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我方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们的违约责任是由于原告的原因引起的。因此,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我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法律条款,我们坚决主张原告的指控是不成立的。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法庭的审理。
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运输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三
运输合同纠纷答辩状
运输合同纠纷是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的事,私下协商不了,那就写答辩状吧!下面是运输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供大家参考!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花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俞燕萍,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因原告李么勇诉被告钱永涛、被告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 本案中答辩人并未雇佣原告运输电动车,双方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贵院应当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本案中两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钱永涛向答辩人购买电动车,且双方采取的是“即时清结”的买卖
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当答辩人收到被告钱永涛货款、答辩人将电动车在公司内交付被告钱永涛后,标的物的风险即由被告钱永涛承担。本案中被告钱永涛雇佣了原告承运货物,原告据以起诉的证据《货物运输协议书》也非答辩人与原告签订。据答辩人调查,签署协议书的“王惠琴”系货运单位人员,且经王惠琴辨认,协议书上“王惠琴”也非其本人签名。故原告认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于法无据。况且原告认为与被告钱永涛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认为与答辩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而又诉请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此本身就混淆了法律关系,两者不能竞合,更不符合可以承担连带责任的要件。二、答辩人在配合原告、被告钱永涛在装车时已尽安全义务,且本案并非装运电动车不当引起火灾。
1、在东台市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明确指出:“火灾起火部位在放置16辆电动车的车厢右前部,具体原因不明”。但该认定并非指明是答辩人装载电动车原因引起,其认定更没有排除是否驾驶车辆不当的原因或随车人员吸烟的原因或其他可能产生的多种原因,据此原告认为系答辩人“在装车时未尽安全义务”无事实依据。
2、在东台市消防大队的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起火的'原因是由于装运电动车造成的。答辩人电动车都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答辩人生产的电动车在江苏省任何区域均能依法领取牌照,且电动车本身不可能发生自燃(原告也称从未遇到过)。在答辩人经营的这么多年中,也没有发生过电动车自燃事件。本案中不管是从事故现场的勘查笔录,还是火灾原因认定书等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火灾原因是由于装运电动车不当引起火灾的,况且装运车辆时由原被告、货运部等共同完成。因此,答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