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答辩状【通用4篇】
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就原告方提起的合同纠纷一案,我代表被告方作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原告方的主张
原告方声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方应当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然而,被告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原告方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原告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关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双方确实签订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履行。被告方在合同中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且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合同生效后,被告方也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并没有拖延或违反合同的约定。
三、关于原告方的主张的事实和证据
然而,原告方声称被告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并给原告方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是,原告方并未提供确凿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他们只是以口头陈述和推测为依据,缺乏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方的违约行为和造成的损失。
四、关于原告方的违约行为
与此同时,被告方要指出的是,原告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合作和支持,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方并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了合同的延迟和损失。
五、关于合同解除和赔偿
最后,被告方认为,根据合同的解除条款,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进行赔偿。被告方愿意与原告方重新协商解决纠纷,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此,被告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支持被告方的解除合同并支付赔偿金的提议。
以上是被告方的答辩意见,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方代理律师
日期:
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某某路8号。
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成立的。
1、被答辩人诉称山水山庄3号楼粉刷工程是第三人完成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山水山庄3号楼全部工程都是答辩人完成的。
首先,根据已生效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5)市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五终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五再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依法认定山水山庄3号楼全部工程都是答辩人完成的,并对被答辩人所欠答辩人工程款的数额作出了认定和判决。
其次,山水山庄3号楼全部工程都是答辩人完成的事实在原一、二审过程中,被答辩人一直予以认可,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再次,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已被以上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并经被答辩人认可的事实。
第一,其提交的与第三人的协议书及结算说明没有原件,不符合证据要求,无法核对;第二,第六项目部不具有转包的主体资格,无权将已经分包给答辩人的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无权与第三人签定该协议书,所以,该协议书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被答辩人在山水山庄承包了四座楼,即使其与第三人有粉刷业务关系,也不能证明是3号楼的粉刷业务,该协议书很能是被答辩人为达到拒付答辩人工程款的目的而与第三人伪造的。否则,如果是真实的,被答辩人为何在一、二审过程中不向法庭提供,且还一直认可3号楼粉刷工程是答辩人完成的。
第四、关于证人证言,根据法律有关证据采信的原则和标准,其本身的证明力是较小的,不能对抗其他书面证据,更不能对抗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第五,被答辩人提交的收款凭证中注明的付款事由是涂料款,而不是人工费,也不能证实答辩人的主张。
所以,根据以上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的规定,代理人认为,山水山庄3号楼粉刷工程是由答辩人施工完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程序,其不能就法院已经作出认定和判决的.事实重新进行起诉。
被答辩人所起诉的事实,已经有关生效法律判决处理完毕,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被答辩人无权就已经法院审理并判决处理过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答辩人不服原已生效判决,人为其有证据证明3号楼的粉刷工程不是答辩人施工完成的,那么,被答辩人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是另行起诉。所以,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无论被答辩人的理由和证据怎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因为,本案所争议的事实,已经三份法院判决书作出认定和判决,如法院支持了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等于是推翻了以前生效的三份判决书,这与我国的法律规定是不符的。
3、虽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五再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给了被答辩人诉讼的权利,但是经过原审法院法庭调查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驳回了被答辩人的起诉。
综上所述,本案所争议的事实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了认定和判决,且无确实充分的证据推翻已生效法律文书,原审法院依法驳回答辩人的起诉是正确的。
二、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是正确的。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已经过已生效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5)市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五终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五再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三份判决书做出认定,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裁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
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李*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李在2012年6月6日前供职于上诉人公司,曾负责车辆维修和二手车买卖等业务。李在任职期间到被上诉人处维修上诉人公司车辆,被上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李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
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车辆修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被上诉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车辆维修完毕并出具了维修明细清单和增值税发票,上诉人公司员工李开走修理好的车辆且取走增值税发票,并出具收到发票的收条一张,李将发票通过他人上交上诉人公司,上诉人未提异议,表明上诉人公司对车辆维修情况和维修费数额是认可的,但上诉人未履行支付维修费的合同义务。
三、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只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其效力低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港信公司已将维修好的车辆提走并使用,并未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现仅以未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为由拒付维修费,明显不符合日照市车辆修理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一般的交易习惯,并违背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