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申请书(精彩6篇)
听证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听证委员会: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特此向贵委员会提出听证申请。我在此申请听证的原因是,公司在近期对我进行了不公正的处理,我希望能够通过听证会,为自己辩护并寻求公平的对待。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公司对我的处罚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我被指控在工作中犯有严重的疏忽和错误,但事实上,我在工作中一直保持着高度的责任心和专注度。我始终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工作,并且取得了一直以来的良好表现。然而,公司却以毫无根据的指控,对我进行了严厉处罚,这严重损害了我的声誉和职业发展。
其次,我对公司的处理方式感到极为不满。公司在对我进行处罚前,没有给我任何解释和辩护的机会。我被告知了处罚的结果,却没有得到任何关于指控的具体信息。我认为,作为被指控的一方,我有权利知道自己所犯的错误究竟是什么,以及为什么会被认为是犯了错误。然而,公司对我的权益和尊严置若罔闻,这种对待令我感到非常失望和愤怒。
最后,我希望通过听证会能够还原事实真相。我相信,只要贵委员会能够公正地听取我的陈述和解释,认真审查相关证据,就能够得出一个公正的结论。我希望能够有机会向贵委员会说明我的观点和辩护理由,以及为什么我坚信自己是无辜的。我希望能够通过听证会,为自己的清白辩护,并恢复自己在公司和行业中的声誉。
在此,我再次申请贵委员会能够受理我的听证申请,并给予我一个公正的听证会机会。我相信,只要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我的清白将会被还原,我也能够继续在公司中发展和贡献我的力量。
谢谢贵委员会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某公司员工
听证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听证委员会:
我是某市民,特此向贵委员会提出听证申请。我在此申请听证的原因是,我对某市政府最近的一项决策表示强烈不满,并希望能够通过听证会,为自己和其他市民争取权益。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某市政府的决策对我们市民的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该决策涉及到市中心的道路改造工程,导致了交通拥堵、商业活动的萧条以及市民出行不便。作为市民,我们有权利享受到一个便利和繁荣的城市环境,然而,政府的这项决策却严重干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其次,我对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表示质疑。在决策过程中,政府并未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也未向我们提供足够的信息和解释。我们作为市民,应该有权利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对自己的生活环境和权益进行维护和捍卫。然而,政府对我们的需求和声音置若罔闻,这种对待令我感到非常失望和愤怒。
最后,我希望通过听证会能够引起政府的重视和关注。我相信,只要贵委员会能够公正地听取市民的意见和诉求,认真审查相关证据,就能够得出一个公正的结论。我希望能够有机会向贵委员会说明我们市民的困境和不满,以及为什么我们坚信政府应该对我们的权益负责。我希望能够通过听证会,为我和其他市民争取到一个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此,我再次申请贵委员会能够受理我的听证申请,并给予我一个公正的听证会机会。我相信,只要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我们市民的声音将会得到重视,我们的权益将会得到保障。
谢谢贵委员会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某市民
听证申请书 篇三
______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20____]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收悉。
现我矿依法提出申请,请你局依法延期举行听证会,理由如下:
1、你局未依法履行全面告知义务,导致我矿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状况不了解,严重影响我矿依法行使权利。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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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于情于理于法,你局都应延期举行听证,避免冤错,特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之规定,请求延期听证!
申请人: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
听证申请书 篇四
沈阳铁路局:
就我丈夫于成邦死亡未被认定工伤一事所进行的申诉,在收到沈阳铁路局社保处作出维持通辽车辆段处理意见的答复后,我们马上申请复核,经去人查询,沈阳铁路局信访办已收到复核申请书。为确保工伤认定公开、公正、合法,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工伤待遇,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第三十五条,(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我们正式申请举行听证会,是否举行、何时举行、需准备材料请按相关规定及时告知我。
申请人:
二零xx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
听证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姓名 年龄 性别 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址
联系电话: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听证申请书 篇六
一. 检测标准异议:
1、贵局在《听证告知书》里依据GB2717_xxxx、GB18186_xxxx、GB2760_xxxx规定和委托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对申请人经销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判定不合格”。申请人认为 违背GB2717_xxxx的规定却按“餐桌酱油”标准进行检验,检验标准氨基酸态氮标准要求限量≥0.4作为处罚依据,申请人认为有误。GB2717_xxxx规定有按食用方法分为烹调酱油和餐桌酱油。按此规定申请人经销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属于烹调酱油。
2、同一样产品为什么XXXXX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XXX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均检验合格。因为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和前两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所标的的商品名不一致,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商品名标的是“酱油”,前两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商品名标的是申请人提供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名称,按烹调酱油进行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酱油卫生标准规定:“如对产品的卫生质量发生异议,由省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复检,并以其检验结果为准”
二、执法程序
剥夺申请人“知情权、参与权”。《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条的解释其中的:“5、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的规定,为什么贵局没有通知申请人参加?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贵局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为什么在查处申请人提出听证之后又对另两家进行处罚?(另两家被处罚的数量包括在申请人之内)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单凭贵局执法人员向申请人提取的《询问笔录》就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吗?《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十条的释义:“只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机关才能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没有查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调查程序]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贵局没有遵循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申请人供货方的证据、去向的证据都没有调查取证?
五、适用法律错误
错误的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第二页第十一行到十七行“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申请人认为以上条、款、项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由其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律原文:(可以不提供,在听证必要时可以陈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七、请求贵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以上听证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贵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此致
申请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