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优选3篇】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一
第一篇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行为越来越多样化,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违法失信的企业。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我国政府制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本文将对这一暂行办法的全文进行解读。
该暂行办法共分为六章,包括了名单管理的对象、内容、发布和撤销、监管措施等方面的规定。首先,该办法明确了名单管理的对象范围,包括了在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和个人。这些违法失信行为包括了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
其次,办法规定了名单的内容。名单包括了企业的基本信息、违法失信行为和相关的惩戒措施。这些信息将会对外公开,以便社会各方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名单的分类管理,根据失信程度和对市场秩序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以便更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办法规定了名单的发布和撤销程序。名单的发布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发布前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过公告程序。对于名单的撤销,企业可以提出申请,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等。
最后,办法还规定了监管措施。对于列入名单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享受财政扶持、参与重大工程等措施。此外,办法还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失信企业进行曝光,并提供相关线索。
总的来说,该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惩戒违法失信行为,增加企业的诚信意识,提升市场的公信力。同时,该办法还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参与监管的渠道,形成了社会共治的局面。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的实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名单的发布和撤销程序上需要更加透明和公正,以确保名单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企业为了谋取利益,不惜违法失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制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本文将对这一暂行办法的全文进行解读。
首先,该暂行办法明确了名单管理的对象范围。名单管理的对象包括在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和个人。这些违法失信行为包括了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通过对这些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
其次,办法规定了名单的内容。名单包括了企业的基本信息、违法失信行为和相关的惩戒措施。这些信息将会对外公开,以便社会各方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名单的分类管理,根据失信程度和对市场秩序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以便更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办法规定了名单的发布和撤销程序。名单的发布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发布前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过公告程序。对于名单的撤销,企业可以提出申请,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等。
最后,办法还规定了监管措施。对于列入名单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享受财政扶持、参与重大工程等措施。此外,办法还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失信企业进行曝光,并提供相关线索。
综上所述,该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惩戒违法失信行为,增加企业的诚信意识,提升市场的公信力。同时,该办法还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参与监管的渠道,形成了社会共治的局面。然而,该制度的实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名单的发布和撤销程序上需要更加透明和公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三
2016年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16年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八条 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一条 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六条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