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简6篇)
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居民:
春节即将来临,在这个传统的节日里,燃放烟花爆竹已经成为了人们庆祝的一种方式。然而,燃放烟花爆竹虽然能够带来喜庆和欢乐,但也伴随着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为了确保大家过一个平安、幸福的春节,也为了保护环境和减少空气污染,我们决定在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首先,燃放烟花爆竹会带来安全隐患。每年春节期间,由于烟花爆竹的燃放,不少人因为不慎受伤甚至引发火灾。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每年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伤害事故不在少数。烟花爆竹中的爆炸物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当使用或者存放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事故发生。为了保障大家的人身安全,我们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次,燃放烟花爆竹还会造成环境污染。烟花爆竹的燃放会产生大量的烟尘和噪音,对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烟花爆竹中的化学物质会在空气中形成颗粒物,对人体健康有害。此外,噪音也会给周围居民带来困扰,影响居民正常的休息和生活。为了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活质量,我们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这里,我们呼吁广大居民共同遵守和支持这一禁令。在春节期间,我们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来庆祝和享受节日,比如家庭聚餐、亲友聚会、观看文艺表演等。这些方式不仅可以减少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还能够更好地感受到节日的氛围和乐趣。
为了更好地执行这一禁令,我们将加强巡查和监督工作。违反禁令的居民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同时,我们也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希望大家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环保的春节氛围。
最后,祝愿大家在春节期间度过一个幸福、平安的假期!
居委会
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居民:
春节是我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之一,人们在这个时候会燃放烟花爆竹来庆祝。然而,燃放烟花爆竹虽然有着喜庆的象征意义,但也伴随着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为了确保大家过一个平安、幸福的春节,也为了保护环境和减少空气污染,我们决定在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首先,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着安全隐患。每年春节期间,由于不慎使用或者存放烟花爆竹,不少人会发生火灾或者受伤的事故。烟花爆竹中的化学物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当使用会导致严重的事故发生。为了确保大家的人身安全,我们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次,燃放烟花爆竹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烟花爆竹的燃放会产生大量的烟尘和噪音,对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烟花爆竹中的化学物质会在空气中形成颗粒物,对人体健康有害。此外,噪音也会给周围居民带来困扰,影响居民正常的休息和生活。为了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活质量,我们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了更好地执行这一禁令,我们需要广大居民的支持和配合。在春节期间,我们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来庆祝和享受节日,比如家庭聚餐、亲友聚会、观看文艺表演等。这些方式不仅可以减少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还能够更好地感受到节日的氛围和乐趣。
在此,我们也提醒大家,违反禁令的居民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同时,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希望大家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环保的春节氛围。
最后,祝愿大家在春节期间度过一个幸福、平安的假期!
社区居委会
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篇三
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县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及范围:20xx年1月26日至2月12日;东至广梅汕铁路、西至汕梅高速公路、南至丰达路、北至汤坑镇段桥。在禁燃时间和禁燃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汤坑镇人民政府、县城管局要组织专门队伍对禁燃区范围内加强巡查,做好群众解释工作,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
三、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在禁燃区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xxxx年xx月xx日
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篇四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关于降低大气和噪音污染的需求,预防和减少火灾,建设美丽孝感,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的良好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市第五届人大会20xx年9月29日在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作出《关于批准在孝感城区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孝感城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现就孝感城区"禁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时间。从20xx年12月1日零时起实施。
二、"禁鞭"范围。(一)东至澴川路(包括临路临街所有商业门店、企事业单位、普通市民居所等,下同);(二)南至316国道复线;(三)西至澴河大堤;(四)北至长兴三路及其规划延伸线。
三、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携带、邮寄和运输烟花爆竹。针对上述行为,市民都有制止和向公安"110"举报的权利。
四、孝南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禁鞭工作。
五、在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二、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纪律规范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纪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城区"禁鞭"工作领导小组
x年十一月三日
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篇五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城关地区青弋江、赵家河、纬三路、芜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罗保路、湾石路围合区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以及泊港的船只;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居民住宅小区。
二、尊重传统民俗习惯,在农历除夕、春节、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节5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噪声扰民;公民在殡葬、婚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各镇、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主动予以制止并配合主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沿途抛洒冥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查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87917(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88117(县市容局)
特此通告
12月16日
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篇六
校属各单位、各位师生员工、家属区住户:
根据《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政府令20xx第217号),自20xx年1月1日起郑州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切实做好我校相关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两校区校园内(含花园校区家属院、龙子湖校区教师周转房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及操场、道路等公共部位)。
二、禁放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三、具体要求
校属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关于禁放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师生员工及家属子女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同时门卫及巡逻人员应加强巡查工作,严禁校外人员到校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处罚
凡在校园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敬请广大师生员工、住户自觉遵守,维护校园良好秩序。
华北xx水电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xxxx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