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书书写(经典3篇)
刑事起诉书书写 篇一
刑事起诉书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完毕后,根据事实和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的法律文书。它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件,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从起诉书的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等方面介绍刑事起诉书的书写。
首先,刑事起诉书的格式要求一般包括标题、正文、附件等。标题应写明“刑事起诉书”字样,中文全称应写在书写的左上方,英文全称应写在中文全称的下方。正文一般分为两个部分:起诉意见和事实、证据。起诉意见是对被告人的罪名和法律依据的具体描述,事实、证据是对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详细陈述。附件包括起诉书涉及的相关证据复印件、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
其次,刑事起诉书的内容要求必须准确、完整、清晰。起诉书应当明确指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并详细叙述犯罪事实、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同时,要陈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关系,明确罪名和法律依据。事实部分的陈述应当严谨客观,不能夸大或缩小事实,证据要准确、合法、充分。
最后,刑事起诉书的书写要求应当符合法律文书的一般要求。书写应规范、整齐,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有涂改、划线、涂抹等痕迹。起诉书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其他有刑事诉讼资格的机关签发,并加盖印章。同时,起诉书的副本必须送达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要求被告人在被送达的副本上签字。
总之,刑事起诉书的书写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的重要环节。它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的法律依据,要求起诉书的格式、内容和书写都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起诉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刑事起诉书书写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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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
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
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
“经依法审查表明,
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注: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清单。
刑事起诉状范本【2】
被告人褚X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XX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XXXX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XX卷烟厂职工宿舍。
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1997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XX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X、罗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X,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XX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XXXX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XX卷烟厂职工宿舍。
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XX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
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何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X,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XX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XXXX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XX卷烟厂职工宿舍。
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XX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
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XX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XX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XX、罗XX、乔XX共同贪污
1993年至1994年,XX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XX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
褚XX指使罗XX将该款截留到XX卷烟厂和XX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
1995年6月,褚XX与罗XX、乔XX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
褚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XX、乔XX每人60-70万美元,XX公司总经理盛XX(在逃)、XX公司副总经理刘XX(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XX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
1995年7月15日,罗XX身带由褚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XX、刘XX转达了褚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
罗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XX为174万美元,罗XX为68l061美元,乔XX为 68万美元,盛XX和刘XX45万美元。
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XX,叫盛XX立即办理。
7月19日,盛XX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XX商人钟照欣账号上。
罗XX返回XX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XX、乔XX。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XX贪污
1995年11月中旬,褚XX指使罗XX将XX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
褚XX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XX一个钟XX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钱转存到该账户。
罗XX在褚XX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XX公司总经理盛XX,叫盛XX立即办理。
1996年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XX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95年8月至1998年4月,XX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XX省XX市、XX市和XX省XX市等地,扣押了褚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
对此,褚XX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
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
被告人褚XX、罗XX、乔XX亦作了供述和辩解。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XX、罗XX、乔XX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褚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X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XX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XX贪污公款68万美元。
褚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
褚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
罗XX、乔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XX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XX、乔XX属从犯。
褚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
褚XX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
罗XX也有立功表现。
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检察员:XX
检察员:XX
20XX年XX月XX日
附:1.起诉书附表1份;
2.证人名单1份;
3.证据目录正份;
4.随案移送物证及物证清单;
5.主要证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