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格式【实用3篇】
行政再审申请书格式 篇一
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再审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用于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和裁决。而行政再审申请书是行政再审的第一步,必须按照一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书写。本文将介绍行政再审申请书的格式要求,以便申请人能够正确地书写和提交。
首先,行政再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部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行政决定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诉求和理由、证据材料和附件、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这些部分在申请书的前后顺序上可能有所不同,但都是必不可少的。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有助于行政机关了解申请人的身份和背景,并便于与申请人进行联系。行政决定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机关的名称、决定的日期、决定的内容等。这些信息是行政再审的基础,必须准确无误地填写。
申请人的诉求和理由是行政再审申请书的核心部分。申请人应明确表达自己对行政决定的不满和要求,同时提供合理、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可以引用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相关案例等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解释为何行政决定违法或不当。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陈述自己的权益受损情况,以及行政决定对自身利益的影响。
证据材料和附件是行政再审申请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人应提供与行政决定有关的证据材料,例如行政决定的复印件、证人证言、相关文件等。此外,申请人还可以提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以进一步支持自己的诉求和理由。所有的证据材料和附件应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并附上清单,便于阅览和查阅。
最后,申请人应在行政再审申请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签字是申请人对申请书内容的确认和真实性的保证,也是申请书的法律效力的体现。日期则是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的时间,有助于确定申请书的时效性和优先级。
综上所述,行政再审申请书的格式要求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行政决定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诉求和理由、证据材料和附件、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申请人应根据这些要求,认真书写和递交申请书,以确保申请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行政再审申请书格式 篇二
行政再审申请书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件,用于申请行政机关对行政决定进行再审。为了确保行政再审申请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申请人在书写申请书时应遵守一定的格式要求。本文将介绍行政再审申请书的格式要求,并提供一份示例,以便申请人能够正确地书写和提交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的格式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有助于行政机关了解申请人的身份和背景,并便于与申请人进行联系。
2. 行政决定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机关的名称、决定的日期、决定的内容等。这些信息是行政再审的基础,必须准确无误地填写。
3. 申请人的诉求和理由:申请人应明确表达自己对行政决定的不满和要求,同时提供合理、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可以引用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相关案例等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解释为何行政决定违法或不当。
4. 证据材料和附件:申请人应提供与行政决定有关的证据材料,例如行政决定的复印件、证人证言、相关文件等。此外,申请人还可以提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以进一步支持自己的诉求和理由。
5. 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申请人应在行政再审申请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签字是申请人对申请书内容的确认和真实性的保证,也是申请书的法律效力的体现。日期则是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的时间,有助于确定申请书的时效性和优先级。
以下为一份行政再审申请书的示例: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联系方式:
行政决定的基本情况:
行政机关名称:
决定日期:
决定内容:
申请人的诉求和理由:
证据材料和附件:
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
申请人(签名):
日期:
以上是一份简单的行政再审申请书示例,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在书写申请书时,申请人应尽量清晰、简明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理由,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和附件。同时,申请人应确保申请书的格式和要求的准确性,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行政再审申请书格式 篇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
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
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
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
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
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
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
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
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行政再审申请书【2】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 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第 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
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06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
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
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 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
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 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