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优秀3篇】
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农业部门负责人:
根据国家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和要求,我省决定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以进一步加强农业风险管理和保障农民利益。特向各位通报相关事项,请各级农业部门积极组织实施。
一、试点范围和对象
本次试点将在我省的粮食主产地区进行,主要包括X市、Y市、Z县等地。试点对象为种植大面积农作物的农户,重点关注稻谷、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
二、试点内容和要求
1. 保险产品设计: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制定适应性强、覆盖范围广的农业大灾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应涵盖自然灾害、疫病疫情等农业风险,保额和赔付标准要合理设定。
2. 试点市场主体:试点期间,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参与,建立健全农业大灾保险市场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 信息采集和评估: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农业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业灾情,为保险赔付提供科学依据。
4. 宣传推广和培训指导: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农民对农业大灾保险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开展培训指导,帮助农民正确理解保险条款和赔付流程,提高申报和理赔的能力。
三、试点工作安排
1. 各试点地区要尽快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报送我省农业厅备案。
2. 试点工作要在当地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进行,确保试点效果的真实可靠。
3. 试点期间,各试点地区要加强与保险公司和农民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问题和反馈意见。
四、试点效果评估
试点结束后,各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评估试点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全省农业大灾保险工作的推广提供参考。
请各级农业部门高度重视本次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要加强与保险公司、农民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农业大灾保险工作的发展。
特此通知。
省农业厅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农民朋友们:
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加强农业风险管理,我省决定在粮食主产地区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这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旨在帮助农民应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以下是有关试点工作的一些详细信息,希望大家积极参与。
首先,试点范围和对象主要包括我省的X市、Y市、Z县等粮食主产地区。试点对象为种植大面积农作物的农户,特别是种植稻谷、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的农民。
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们将制定适应性强、覆盖范围广的农业大灾保险产品,确保保险责任能够涵盖自然灾害、疫病疫情等农业风险。其次,我们鼓励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农业大灾保险市场体系,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农民的权益。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农业灾害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评估工作,为保险赔付提供科学依据。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农民对农业大灾保险的认识和理解,并开展培训指导,帮助农民正确理解保险条款和赔付流程,提高申报和理赔的能力。
试点工作将在当地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进行,以确保试点效果的真实可靠。试点结束后,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评估试点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全省农业大灾保险工作的推广提供参考。
为了确保试点任务的顺利完成,我们希望各级农业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本次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同时,我们也希望农民朋友们能够积极参与试点工作,与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共同推动农业大灾保险工作的发展。
希望通过本次试点工作,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谢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省农业厅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 篇三
财金[2017]43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现就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部署,在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产粮大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考虑到农业大灾与一般灾害的灾因基本相同,但损失程度不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对农业大灾保险产品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提高赔付金额方面,试点工作主要围绕提高农业保险保额和赔付标准,开发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农业保险产品。
二、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2017年试点方案和试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试点方案和试点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试点县情况、保险方案、补贴方案、保障措施、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数据、试点统计表(见附件2、3)以及地方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对于已将试点资金需求纳入2017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地方,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做好政策衔接,避免重复申请。
三、财政部根据各地报送的试点申请情况,于2017年6月14日前下达2017年试点资金,并在2018年统一结算。2018年试点申报材料比照2017年要求编制,并附上年度试点资金结算报告与专员办审核意见,与本省份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报送,具体程序及时间要求执行《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
四、试点实施过程中,在符合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具体保险模式,包括保险产品、投保理赔、组织保障等,特别是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开发农业大灾保险产品,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具体经验。实施方案应报财政部、农业部、保监会备案。
五、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是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现将《粮食主产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试点地区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积极会同农业、保险监管等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试点取得实效。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财政部将会同农业部、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财 政 部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