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推荐3篇)
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乡镇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指示,为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发展,支持农村经济的稳定增长,我局决定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并在此通知相关事项如下:
一、延续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农村金融服务,我局决定继续给予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金融机构在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享受。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还将适当减免营业税等相关税收,以进一步鼓励其积极参与农村金融发展。
二、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创新
为满足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我局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对于农村金融机构推出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创新金融产品,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奖励政策,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和发展。
三、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监管
为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我局将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对于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农村金融机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资格。
四、加大宣传力度
为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了解和享受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带来的红利,我局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宣传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以提高他们对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请各位乡镇政府务必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同时,希望各位积极组织宣传活动,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受益于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推动农村经济的稳定增长。
特此通知。
税务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农村金融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指示,为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发展,支持农村经济的稳定增长,我局决定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并在此通知相关事项如下:
一、延续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农村金融服务,我局决定继续给予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金融机构在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享受。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还将适当减免营业税等相关税收,以进一步鼓励其积极参与农村金融发展。
二、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创新
为满足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我局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对于农村金融机构推出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创新金融产品,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奖励政策,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和发展。
三、加强风险防控措施
为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控制,我局要求各农村金融机构加强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贷款风险、信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加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管,防范不良贷款风险的发生。
四、加大宣传力度
为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了解和享受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带来的红利,我局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宣传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以提高他们对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请各位农村金融机构务必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加强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同时,希望各位积极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为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推动农村经济的稳定增长。
特此通知。
税务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篇三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以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此外,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附原文: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