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十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通用3篇)
调整十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十堰市民: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的住房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我市决定对十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的
本次政策调整旨在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有效使用,更好地支持市民的住房改善和购房需求,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内容
1. 购房范围扩大
根据市民的反馈和需求,从即日起,购房范围将扩大至市区和郊区范围内的所有住宅项目。市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项目进行购房。
2.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为了帮助市民更好地解决购房资金问题,我们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具体额度将根据市民的缴存时间和个人情况进行测算,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 提高贷款利率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降低市民购房的负担,我们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将根据市民的缴存时间和个人情况进行测算,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时间
本次政策调整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市民可以继续按照原有的政策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申请。
四、其他事项
1. 请市民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官方发布渠道,及时了解政策调整的最新动态。
2. 如有任何疑问或困惑,市民可以通过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或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
感谢广大市民对十堰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提供更好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为市民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日期:2021年12月10日
调整十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十堰市民:
为了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我市决定对十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的
本次政策调整旨在更好地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灵活性和公平性,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内容
1. 住房租赁支持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租房需求,我们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市民通过住房公积金进行租房。市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租房方式。
2. 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限制
为了更好地控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风险,我们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限制。市民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且在购房、装修等方面进行合理规划和使用。
3.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我们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市民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如有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时间
本次政策调整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市民可以继续按照原有的政策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申请。
四、其他事项
1. 请市民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官方发布渠道,及时了解政策调整的最新动态。
2. 如有任何疑问或困惑,市民可以通过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或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
感谢广大市民对十堰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提供更好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为市民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日期:2021年12月10日
调整十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篇三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制度覆盖率,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效,加大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和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家庭房产登记查询,允许一个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之前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之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
三、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使用公积金的限制性条件,同等享受正常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待遇。
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允许借款人用已有住房作抵押。
六、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尊重本人的意愿可在十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降低贷款保证金缴交比例,全市统一按贷款金额的5%缴纳。
八、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25万元。
九、实行委托按月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提取公积金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70%。
十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除第九条待业务软件网络改造升级后开始执行,其余十一条自6月12日起开始执行。
附相关解读:
关于对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解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及省政府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鄂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为发挥新政在住房公积金“两提高”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管理中心进一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即十公管发【2017】10号,为便于贯彻执行现对调整后的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取消家庭房产登记查询,允许一个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之前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之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新政策取消出具住房套数查询证明,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允许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使用公积金且还有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公积金贷款余额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限额即十堰城区(含郧阳区)50万元,县(市)35万元。若有商业住房贷款余额
的贷款额度不与商业贷款余额挂钩但与还款能力挂钩。
二、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
新政策取消了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购房的户口限制,凡正常缴存职工凭异地缴存证明,不论户籍在何地只要在十堰购买住房都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三、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缴存职工不仅可为子女也可为父母购房还取消了无房、未婚、省内购房等诸多条件限制。住房套数以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
四、取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使用公积金的限制性条件,同等享受正常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待遇。
新政策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取消了限制性条件。具体操作中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需提供近六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其银行账户流水月均余额不低于每月还款本息,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允许借款人用已有住房作抵押。
新政策对已付清房款的借款人允许个人缴交保证金由房地产企业办理所购住房抵押也可用借款人已有的'住房及他人房产作抵押,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尊重本人的意愿可在十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政策十堰缴存职工只限定省内异地购房,省外购房出具缴存证明到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购房地扩大到全国范围,即可由十堰出具缴存证明到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也可提供购房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查询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对异地购房在十堰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理人员要通过购房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购房地地税网站或拨打电话(购房地区号+12366)核查购房真实性。可用借款人已有的住房或他人房产作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70%。
七、降低贷款保证金缴交比例,全市统一按贷款金额的5%缴纳。
原政策十堰市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证金比例按8%缴交,没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证金比例按12%缴交。县(市)按要求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的缴存比例按5%;未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10%缴交。新政策规定不论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市统一按5%的标准缴交贷款保证金。
八、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25万元。
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具备的条件为:
1、装修提取申请时间与实际装修时间不超过12个月;
2、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提供《房屋产权证》、门牌证或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开发商交房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4、提供正式的装修合同,装修工程预算表;
5、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名以上的经办人员现场查验装修情况;
6、具体提取额度为提供的装修材料税控发票总额,最高额度不超过提取最高限额25万元,不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九、实行委托按月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待业务软件网络改造升级后开始执行时再予以解读。
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提取公积金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70%。
缴存职工凭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税控发票,先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套房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不超过房价的70%。
十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之内,无逾期记录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公积金余额,用于再次购买住房和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十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之内无逾期记录的缴存职工可先办理提取再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人授权由贷款银行经办人领取支票,提取人配合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防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被挪用。若挪用,提取申请人及配偶5年之内不得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上报市信用办纳入失信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