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县城区食品摊点管理的通知【最新4篇】

规范县城区食品摊点管理的通知 篇一

近年来,县城区食品摊点数量快速增长,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为了保障居民的饮食安全和城市环境的整洁有序,我县决定对食品摊点进行管理的规范。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摊点设置

1. 摊点设置应遵循城市规划,不得占用人行道、车道、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资源;

2. 摊点设置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垃圾站、厕所、下水道等不卫生场所附近设立;

3. 摊点设置应与周边商业店铺进行合理规划,避免过度竞争和拥堵现象。

二、摊点经营

1. 摊点经营者必须持有相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保证所售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2. 摊点经营者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摊点经营者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所售食品的来源和质量检测报告。

三、摊点环境卫生

1. 摊点经营者应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污水;

2. 摊点经营者应定期清洗设备、器具和摊位,确保食品加工区域的卫生安全;

3. 摊点经营者应配备足够的垃圾箱和分类垃圾桶,垃圾分类投放,保持环境的整洁。

四、摊点秩序管理

1. 摊点经营者应遵守市容市貌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和停车场等公共空间;

2. 摊点经营者应遵守经营时间规定,不得擅自延长经营时间;

3. 摊点经营者应与周边商家和居民保持良好的关系,不得因竞争等原因产生纠纷。

五、管理责任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摊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摊点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3. 相关部门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联系和沟通,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

请各级部门、社区居民和食品摊点经营者共同遵守和落实以上规定,共同维护县城区食品摊点管理的有序和谐。同时,欢迎广大居民积极参与食品摊点的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县城区的食品摊点管理将更加规范,居民的饮食安全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规范县城区食品摊点管理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摊点经营者: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城区的食品摊点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决定对县城区食品摊点进行管理的规范。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摊点设置

1. 严禁在人行道、车道、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资源上设立摊点;

2. 摊点应设在卫生条件良好、且与周边商业店铺进行合理规划的地方;

3. 摊点设置应与周边商业店铺相互协调,避免过度竞争和拥堵现象。

二、摊点经营

1. 摊点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

2. 摊点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卫生标准操作,确保所售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3. 摊点经营者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三、摊点环境卫生

1. 摊点经营者应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污水;

2. 摊点经营者应定期清洗设备、器具和摊位,确保食品加工区域的卫生安全;

3. 摊点经营者应配备足够的垃圾箱和分类垃圾桶,垃圾分类投放,保持环境的整洁。

四、摊点秩序管理

1. 摊点经营者应遵守市容市貌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和停车场等公共空间;

2. 摊点经营者应遵守经营时间规定,不得擅自延长经营时间;

3. 摊点经营者应与周边商家和居民保持良好的关系,不得因竞争等原因产生纠纷。

五、管理责任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摊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摊点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3. 相关部门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联系和沟通,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

请各位摊点经营者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进行经营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共同维护县城区食品摊点管理的有序和谐。如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欢迎广大居民积极参与食品摊点的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县城区的食品摊点管理将更加规范,居民的饮食安全将得到更好的保障。感谢各位的支持和配合!

县城区食品摊点管理办公室

日期: YYYY年MM月DD日

规范县城区食品摊点管理的通知 篇三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食品摊点管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食品摊点管理,促进从业人员主体责任得到落实;食品摊点经营布局更加合理,经营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经营秩序更加规范;食品摊点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监管制度更加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基本确立;食品摊点示范创建蔚然成风,食品安全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

  二、工作内容

  (一)切实加强监管

  1.掌控监管底数。将全县所有食品摊点纳入监管视野,开展调查摸底,掌控总体数量,对未备案的食品摊点进行动态管理。

  2.依法开展备案。及时接收食品摊点备案信息,建立食品摊点动态名录,做好备案信息的动态更新。

  3.强化监督检查。结合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监督抽检和快检手段,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排查风险隐患,对销售无合法来源和来源不明食品等问题的食品摊点,依法从严查处。

  4.加强信息公开。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食品摊点的备案、信用、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及时发布食品摊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充分利用信息公开等手段引导公众合理消费。

  (二)完善规范机制

  1.完善监管机制。加快建立食品摊点监管长效机制,细化工作标准和流程。采取动态监管、错时监管、有因监管、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完善手段,加强监管。

  2.健全社会共治机制。强化多元主体参与,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从业人员主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3.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按照一摊一档的要求,建立食品摊点信用档案。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建立食品摊点市场退出机制,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三)引导提档升级

  1.引导规范经营。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各相关部门配合,引导食品摊点进入集中经营街(区、园、村)、集中交易市场等场所生产经营。鼓励开办食品摊点集中经营场所,对食品摊点进行集中管理。

  2.引导示范创建。至2020年,全县创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或食品摊点示范街(区、园、村)不少于5个。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支持示范街(区、园、村)争创“食安山东”品牌。

  三、责任分工

  (一)各镇街: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指派专人负责食品摊点备案工作,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食药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明确其职责和相关待遇,组织其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进行日常管理和信息报告,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二)县行政执法局:依照城镇容貌、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三)县食药监局: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将食品摊点纳入年度食品抽检计划,按照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公布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

  (四)县质监局:加强对食品摊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县卫计局:加强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公布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

  (六)县公安局:健全案件线索通报、移交案件承办等工作机制,配合各镇街及各有关部门对食品摊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街要加强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内容,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靠上抓,积极配合各镇街开展食品摊点监管整治、规范提升行动。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食品摊点的`监管工作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镇街及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监管工作的事权及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对食品摊点开展全面细致的摸底、备案、监管和信息公开工作,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对各镇街辖区内食品摊点的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经检查发现责任不落实、不作为、互相扯皮和推诿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

1.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

  2.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

  金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7年6月5日

规范县城区食品摊点管理的通知 篇四

  各经营户:

  为继续推进“铁腕治霾”行动,进一步规范县城区食品摊点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依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洋县城区临时便民摊点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2017年露天烧烤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区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用地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经营户,应先在洋县城管执法局申请办理《临时摊位证》,持《临时摊位证》等其他资料到街道办事处(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证明》后方可经营。

  二、凡在县城区从事早、夜市经营占用人行道的,必须严守经营时间,即:早市休市时间为早上9:00;夜市为下午18:30--次日凌晨2:00。

  三、严禁在县城市容管理严管示范街范围内(唐塔路、文明路、武康路),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用地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露天烧烤必须在划定区域内集中经营。县城区划定三个露天烧烤集中经营区,即傥滨片区(含鹮飞桥西侧);城东临时市场片区(含城东停车场外侧人行道);望江路西段及东城夜市片区(须限制总量)。有固定门店的经营户占道经营的,必须经洋县城管执法局现场查勘,划定占道范围,在规定时段内有序经营。经营摊点及顾客停车,严禁随意占用道沿下机动车道及停车位,必须确保交通畅通及交通安全。

  四、所有经营摊点必须符合“八统一”的要求。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严禁使用煤炭。占道经营场所必须铺设地毯或地毡,谨防油污污染道路。必须设置垃圾桶、泔水桶,自行收集餐饮垃圾和泔水,不乱扔垃圾、乱倒污水,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

  五、所有经营摊点必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办理证照。对拒不整改、继续违反本“通知”规定者一律取缔,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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