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精选3篇】
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企业负责人:
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管理,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们决定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本次填报工作面向全国范围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包括已经取得相关许可或认证的企业,以及正在申请或准备申请相关许可或认证的企业。
二、填报内容
1.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联系方式等。
2. 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技术参数、适用领域、生产能力等。
3. 资质认证情况:包括企业取得的相关许可或认证的情况,如生产许可证、产品认证等。
三、填报方式
填报工作将通过电子填报的方式进行。各企业需登录我部门指定的填报平台,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四、填报时间
填报时间为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的一个月内。逾期未填报或填报不完整的企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五、填报目的
本次填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全面、准确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数据库,以便于相关部门对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管,并为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六、保密措施
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填报的企业和产品信息进行保密处理,未经企业授权不得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泄露。
七、后续工作
为了确保填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将组织专人对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随后,将根据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请各位企业负责人积极配合,按时填报相关信息。如有任何疑问或困难,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
此致
敬礼
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企业负责人:
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管理,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的发展,我部门决定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为了让各位负责人更好地理解填报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特发此通知。
无人驾驶航空器是一项具有巨大潜力的新兴产业。近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场景的拓宽,无人驾驶航空器已经在农业植保、物流配送、电力巡检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了更好地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管理和监管势在必行。
本次填报工作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全面、准确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数据库,以便于相关部门对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管,并为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填报工作将通过电子填报的方式进行,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方便性。填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和资质认证情况等,填报时间为一个月。
各位企业负责人应充分认识到填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配合填报相关信息。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后续的分类管理和政策制定非常重要。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填报的企业和产品信息进行保密处理,未经企业授权不得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泄露。
我们将组织专人对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随后,将根据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更好地支持和促进行业的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企业负责人的支持与合作。如有任何疑问或困难,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谢谢大家的配合!
此致
敬礼
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篇三
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据工信部消息,工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起,每年按照地域对国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开展摸底统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装函[2017]314号
为加强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全面摸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制、生产情况,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方案》(国空管〔2017〕24号)有关部署,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起,每年按照地域对国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开展摸底统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并督促所在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填报企业及产品信息,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和审查,并汇总、报送填报信息。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生产的企业应如实、准确地填报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工作要求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17年6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的信息汇总和登记落实工作,将加盖公章的摸底统计情况纸质版一份(电子版发邮箱)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明年起报送时间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方式:
部装备工业司:张永杰010-68205645/66013708(传真)
zhangyongjie@miit.gov.cn
金 伟010-68200503/18801136122
附件1:
附件2:
填写说明
一、本次统计针对目前国内外从事民用无人机设计/生产单位,包括固定翼和旋翼类无人机,民用无人机配套产品研制单位不在此次统计范围内。
二、本次统计针对民用无人机设计/生产单位信息、产品信息进行分别统计,包括已停售、在售和在研的无人机产品信息,部分企业若同时生产军品和民品,仅统计民品部分。
三、具体填写内容说明:
(一)关于信息报送表1:
1. “报送单位名称”“主管领导姓名及职务”分别填写地方民用航空工业主管单位名称,对应的副主任/副厅长或其他领导;
2. “责任部门”“联系人”填写负责民用无人机统计登记等事项的处室名称及此项工作处室联系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二)关于信息报送表2:
1.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和企业代号;
2. “单位性质”如果属合资企业,请注明中方股份比例;
3. “生产地址”填写实际生产无人机产品的工厂地址;
4. “经营范围”填写企业包括无人机系统生产在内的全部经营活动范围;
5. “2016年企业销售收入”填写企业包括无人机及其他所有产品和服务在内的总的销售收入;
6. “在售产品种类数量”“在研产品种类数量”“其他产品种类数量”分别填写在售或在研的.无人机产品种类数量,以及已停售且市场在用的产品种类数量等;
7. “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关于信息报送表3:
1. “产品名称”填写产品全称及市场上的简称;
2. “类别”填写“固定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ldq
uo;多旋翼无人机”等类别;3. “应用领域”填写个人娱乐消费及农林植保、电力巡线、石油巡管、航拍测绘等具体的专业作业领域;
4. “产品状态”填写在售、在研或已停售等状态;
5. “导航制式”填写GPS导航、北斗导航或其他具体导航方式;
6. “测距方式”填写激光、雷达、超声波、气压计等方式;
7. “所使用的频率”填写所使用的传输频率及控制频率等;
8. “身份识别标识”填写有无身份识别标识及方式和内容;
9. “电子围栏功能”填写所有无电子围栏功能及采用的电子围栏方式(如限制飞行高度和速度、限制在视距内飞行、限制飞行区域等)和电子围栏地图来源;
10. “操作方式”填写手机直接操作、遥控器操作或遥控站/台操作;
11. “安全防范技术和措施”填写是否具备感知和主动避障、自动悬停返回、一键迫降等功能,有无应答装置、警示标识和说明,无人机是否联网、能否在线监控飞行等;
12. “最大燃料装载量”填写最大载油/气量(L)或最大电池容量(mAh);
13. “联网方式”填写飞控系统芯片连接网络的方式,包括移动网络或WIFI等;
14. “总销量/国内(架)”“2016年销量/国内(架)”“2016年销售收入/国内(元)”分别填写企业生产的相应无人机整体销量和销售收入以及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情况;
15. “主要销往国家”填写销往国家名称及销售数量所占比例;
16. 其余按产品实际性能数据填写。
四、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多个产品请分别填写,延伸型及扩展型产品原则上与基本型视同一个产品型号。
五、各单位应对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要求:
(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电子版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承诺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纸质填报信息必须每页都加盖企业公章;
(三)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照片,要求近距离左视图(多旋翼无人机另外提供俯视图)5寸实物彩色照片,并在照片空白处打印生产企业名称、商标、产品型号。产品电子版照片分辨率800×600,2M以下,JPG格式,名称为“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