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精彩3篇)
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养老院负责人:
为了提升我市养老院的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对于优质养老服务的需求,我市决定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特向各位负责人发出通知,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提升。
近年来,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院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然而,一些养老院存在服务质量不高、设施陈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市决定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提升养老院的服务质量,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
本次专项行动将从六个方面入手,具体如下:
1.加强管理规范。各养老院要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要求,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提升。
2.改善设施环境。各养老院要对现有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及时修缮陈旧设施,提升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3.提升服务能力。养老院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服务评价机制,及时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和意见,积极改进服务方式和内容。
4.加强安全管理。养老院要加强对老年人的安全教育,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养老院要根据老年人的兴趣和需求,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娱活动和健康养生讲座,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6.加强社会监督。市民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对养老院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养老院要积极接受监督,及时回应和解决问题。
希望各位负责人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实施。行动期间,相关部门将加大监督力度,对达标的养老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养老院进行整改指导,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养老院是老年人的第二个家,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共同努力,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让他们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健康、美满。
特此通知。
XXX市民政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养老院员工:
为了提升养老院的服务质量,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我市决定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特向各位员工发出通知,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共同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作为养老院的一线员工,你们是老年人生活中最亲近的人,也是他们最需要依靠的人。你们的服务态度和专业水平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因此,我们希望你们能够倍加珍惜这份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在本次专项行动中,我们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你们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技能。同时,我们也将建立完善的服务评价机制,及时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和意见,积极改进服务方式和内容。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养老院的服务质量将得到明显提升。
在工作中,我们要始终以老年人的需求为中心,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和习惯,给予他们关怀和支持。我们要耐心倾听老年人的诉求,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和困难。我们要关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帮助他们积极参与各种活动,增强体质和快乐感。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团队协作,互相帮助和学习,共同提高服务质量。我们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和要求。我们要主动接受监督和建议,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响应本次专项行动,全力以赴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行动期间,相关部门将加大监督力度,对服务质量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员工进行指导和培训。
养老院是老年人的家,是他们晚年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让我们携手努力,为老年人创造一个温馨、安全、幸福的养老环境。
特此通知。
XXX养老院管理委员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篇三
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22日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明确提出到2017年底,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养老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所有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民政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民发[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老龄办:为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和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行为,尽快在养老院服务质量上有明显改善,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决定在全国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以质取胜的工作原则,着力解决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院服务发展机制,塑造养老院“安全、诚信、优质”的服务品质,打造人民群众住得起、住得好的养老院,让养老院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都能健康长寿、安享幸福晚年。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养老院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服务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初具雏形,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涌现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院。
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养老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所有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功能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连锁化养老院,质量建设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老年人及其家庭,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三、重点行动内容
(一)开展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全面排查养老院服务质量问题与不足,明确整治方向和内容,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大转变,夯实养老院服务质量可持续改善基础。
(二)加快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化和认证建设。建立全面涵盖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标准化和认证工作体系,按照改革要求推进政府标准和市场标准科学供给,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形成养老院分类等级服务标准及监管机制,探索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认证工作。
(三)开展医疗卫生服务。通过兴办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合作等方式,提升养老院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水平,增强养老院服务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能力。
(四)加强养老院安全管理。树立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安全设施改造和设施配备,完善安全应急应对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把养老院服务质量建立在牢固的安全管理基础上。
(五)提高养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素质能力。全面贯彻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建立部、省、市、县、机构分级培训体系,完善专业人员保障和激励政策措施,支持养老院引入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支持养老院不断提高持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比例。
(六)建立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养老院服务质量动态,加强养老院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
(七)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组织协调中央、省和重点市主要新闻媒体、行业媒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针对性宣传,扩大专项行动影响力,培育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
(八)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把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作为“敬老文明号”的重要创建内容,对在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养老院,以及组织工作得力、推进有序的部门,优先纳入“敬老文明号”推荐范围,广泛培育并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努力形成争取先进、力创一流的气氛。
(九)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督。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治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院,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区域养老服务质量监督热线平台,建立养老院服务质量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防止欺老、虐老现象发生。
四、2017年主要任务
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从2017年开始,暂定四年。根据工作需要,以问题为导向,每年确定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逐一解决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实现养老服务质量年年有提升。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尽快在养老院服务质量上有个明显改善的指示要求,2017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五查五改、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对照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具体见附件),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大转变。2017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从2017年3月开始,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底前完成)。
1.各地民政、老龄牵头,联合公安、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成立领导机构,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4月20日前,民政部及各省级民政部门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培训,重点学总书记关于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大检查大整治工作要求。培训对象为各级民政、老龄部门业务干部、养老院院长、养老院护理员,贯彻落实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规范及相关要求。
3.5月31日前,依托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开展养老院信息第一轮摸底工作,并针对养老院服务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委托权威第三方机构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评估。
4.5月31日前,组织辖区内所有养老院、包括未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养老院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认真自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立即整治;不能立即整治的,要确定整治方案及期限。养老院应向负责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及整治方案。
(二)核查整治阶段(6月至10月底)。
1.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对辖区内所有养老院自查情况进行逐一核查。核查结果应予公布,质量优秀的养老院要给予表彰,并在相关激励扶持措施中给予适当倾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养老院要督促指导整治;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养老院,要依法处置。
2.根据核查结果形成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普遍性问题,要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对个性化问题,要一院一策,针对性研究解决。
3.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各地大检查、大整治进行督促指导,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治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院进行集中曝光,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三)巩固深化阶段(10月至2017年底)。
1.10月,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2.11月上旬,依托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对全国养老院进行第二轮基本情况摸底,并与第一轮摸底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照整治方案,盘点整治进度及成果。
3.11月底,各地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4.12月上旬,总结分析工作成效,确定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全国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统一组织开展,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组成养老院服务质量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检查评估。
(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养老院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对违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各级公安部门依法对养老院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欺老、虐老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养老院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与民政部门联合推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合作机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对养老院服务质量认证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老龄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养老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好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会同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
六、有关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需要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整治的,应积极汇报。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投入,加大对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的支持。民政部本级补助地方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各地留成的福彩公益金应优先安排用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依照本通知要求,牵头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20日前报送民政部(电子邮箱:ylyzl2017@163.co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于10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民政部。
附件: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
民政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全国老龄办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