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税收政策的通知(经典3篇)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税收政策的通知 篇一
近年来,内地与香港之间的金融合作日益密切,基金互认成为双方合作的重要领域之一。为进一步推动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发展,加强税收合作,近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税收政策正式出台。
根据该政策,内地与香港基金之间的互认不再受到税收的限制。以往,投资者在内地投资香港基金时,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款,而现在,根据互认税收政策,双方基金之间的投资收益将不再受到税收的影响。这对于促进内地与香港基金的互认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互认税收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吸引更多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基金。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拥有成熟的金融市场和丰富的投资机会,其基金市场更是备受关注。而内地投资者在投资香港基金时,过去可能会担心涉及税收问题,从而对投资产生顾虑。而互认税收政策的出台,解除了这一担忧,使内地投资者更加安心地选择投资香港基金。
同时,互认税收政策的推行,也将促进内地基金在香港市场的发展。内地基金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在香港市场的份额相对较小。一方面,互认税收政策的实施,将提升内地基金在香港市场的竞争力,吸引更多香港投资者选择内地基金。另一方面,互认税收政策的出台,也将为内地基金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便利。由于不再受到税收的限制,内地基金可以更加灵活地进入香港市场,拓宽投资渠道,增加投资回报。
总之,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税收政策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双方基金市场的互联互通,促进投资者的跨境投资。这不仅有助于加强两地金融合作,提升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也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和选择。相信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合作将取得更大的发展成果。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税收政策的通知 篇二
近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税收政策正式发布,为推动两地基金市场的互联互通,加强税收合作,提供了有力支持。该政策的出台将对内地和香港基金市场产生积极影响,并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
首先,互认税收政策的出台将促进内地与香港基金市场的互通。作为两地金融合作的重要领域,基金互认已成为促进两地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机制。然而,在过去,基金互认受到税收的限制,给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不便。而互认税收政策的实施,解除了这一限制,使得内地与香港基金之间的互认更加便利,有助于加强两地基金市场的互联互通。
其次,互认税收政策的推行将增加投资者的选择。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拥有成熟的金融市场和丰富的投资机会。而内地投资者在过去可能因为涉及税收问题而对投资香港基金持观望态度。而互认税收政策的出台,解除了投资者的顾虑,使得他们能够更加自由地选择投资香港基金,从而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
最后,互认税收政策的实施将促进两地基金市场的竞争和发展。内地基金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在香港市场的份额相对较小。互认税收政策的出台,将为内地基金在香港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一方面,内地基金可以通过互认税收政策吸引更多香港投资者,提升自身在香港市场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互认税收政策也将为内地基金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便利,增加投资回报。
综上所述,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税收政策的出台,将为两地基金市场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它将促进两地基金市场的互通,增加投资者的选择,提升金融市场的竞争力。相信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合作将取得更大的发展成果。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税收政策的通知 篇三
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明确了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3个税种,涉及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投资者两类人群,涉及个人投资者与单位投资者两类主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托管资格,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该香港基金内地事务的机构。
4.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
1.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
扣缴所得税。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三、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营业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四、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印花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2.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五、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代理机构、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基金互认税收的扣缴申报、征管及纳税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基金互认,是指内地基金或香港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双方司法管辖区内向公众销售。所称内地基金,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称香港基金,是指香港证监会根据香港法律认可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所称买卖基金份额,包括申购与赎回、交易。
七、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