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优质3篇】

海南省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篇一

海南省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非营利组织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规法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优化海南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环境,激励和支持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我省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1.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是在海南省注册并依法成立的。

2.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影响力。

3.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与公益事业相关,并且具备明确的公益目标和运营计划。

4.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告,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法、规范。

二、认定程序

1. 申请材料准备:非营利组织需要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非营利组织的注册证明、组织章程、财务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材料提交:非营利组织需要将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海南省税务局。

3. 材料审核:海南省税务局将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完整的情况,将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或修改。

4. 认定结果公示:经审核通过的非营利组织将在海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5. 公示期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将获得免税资格,并发放免税证书。

三、其他事项

1. 免税资格的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2. 免税资格的认定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在海南省境内的公益活动。

3. 非营利组织在享受免税政策时,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法律的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和税务申报。

请各位非营利组织负责人认真阅读上述通知,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进行申请。非营利组织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力量,我们将继续为非营利组织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共同推动海南省的社会进步和发展。

特此通知。

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海南省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篇二

海南省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非营利组织负责人:

为了进一步推动海南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繁荣,我省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激励,有助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持续发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为了确保免税资格的认定公正、合理,我省设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条件。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是在海南省注册并依法成立的,这是确保组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基本要求。同时,非营利组织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影响力,这是为了保证免税政策的有效性和公信力。此外,非营利组织必须与公益事业相关,并且具备明确的公益目标和运营计划,以确保所获得的免税资格能够真正用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最后,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告,以确保资金的使用透明、合法、规范。

二、认定程序

为了确保免税资格的认定程序简便、高效,我省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认定流程。非营利组织需要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非营利组织的注册证明、组织章程、财务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这些材料将由海南省税务局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完整的情况,将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或修改。经审核通过的非营利组织将在海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将获得免税资格,并发放免税证书。

三、其他事项

为了确保免税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我省制定了一些相关的事项。免税资格的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免税资格的认定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在海南省境内的公益活动。非营利组织在享受免税政策时,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法律的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和税务申报。

请各位非营利组织负责人认真阅读上述通知,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进行申请。非营利组织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力量,希望通过免税资格的认定,能够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共同推动海南省的社会进步和发展。

特此通知。

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海南省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篇三

海南省关于认定有关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环保等等。它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同时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

  关于认定有关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有关非营利组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琼财税〔2016〕1083号)的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以下非营利组织符合免税条件,给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自认定起始时间起,5年内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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