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实用3篇)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招标投标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我们决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招标投标市场出现了一些失信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为了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诚信意识,我们决定联合各相关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以警示广大招标投标单位,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二、实施方式
1.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我们将与法院、银行、税务部门等相关机构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相关信息,形成联合惩戒合力。
2.限制参与招标投标: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招标文件中将明确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相关信用证明材料,如失信被执行人证明、法院判决书等。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将被认定为不具备资格参与招标投标,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3.加强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执行:我们将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平台,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进行公示,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惩戒执行,如限制其银行贷款、拒绝提供税务优惠等。
三、宣传和培训
为了确保联合惩戒政策的贯彻落实,我们将组织宣传活动,向广大招标投标单位宣传联合惩戒的重要性和实施细则,提高单位对失信行为的警惕性。同时,我们将举办培训班,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其对失信行为的辨识和处理能力。
四、监督和评估
我们将建立联合惩戒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联合惩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和完善。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位招标投标单位务必遵守,并加以宣传推广,共同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通知。
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公室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招标投标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的管理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我们决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失信行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也损害了诚信企业的利益。为了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我们决定联合各相关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从而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建设。
二、实施方式
1.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我们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相关信息,形成合力打击失信行为。
2.限制参与招标投标: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招标文件中将要求投标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证明、法院判决书等相关信用证明材料。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将被认定为不具备资格参与招标投标,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3.加强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执行:我们将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平台,对纳入名单的单位进行公示,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惩戒执行,如限制其银行贷款、拒绝提供税务优惠等。
三、宣传和培训
为确保联合惩戒政策的有效实施,我们将组织宣传活动,向广大招标投标单位宣传联合惩戒的重要性和实施细则,提高单位对失信行为的警惕性。同时,我们将组织培训班,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其对失信行为的辨识和处理能力。
四、监督和评估
我们将建立联合惩戒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联合惩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和完善。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位招标投标单位务必遵守,并加以宣传推广,共同营造诚信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通知。
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公室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篇三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性
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效应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透明。
二、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
(一)查询内容
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二)推送及查询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负责及时更新。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逐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四、联合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五、工作要求
(一)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联合惩戒工作要求,确保联合惩戒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有关单位应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
(三)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