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精简3篇)
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和相关人士:
根据国家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经国家司法部批准,我司决定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援助事项范围
从即日起,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扩大至以下领域:
1. 行政诉讼:包括行政赔偿、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法律事务。
2. 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等劳动法律事务。
3. 海事海商:包括海事事故、海商合同纠纷、海上保险、海运代理等海事海商法律事务。
4. 民间借贷: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利息过高、合同违约等民间借贷法律事务。
5. 消费维权:包括商品质量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等消费维权法律事务。
二、申请与审批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司法部指定的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进行申请,具体流程请参阅我司发布的《法律援助申请指南》。
申请材料需要齐全、准确,并经过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认后方可受理。审批周期将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尽力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三、相关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将按照实际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进行补贴。
具体的补贴标准请参阅我司发布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同时,为保证补贴的公正、公平,我司将建立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与培训
为了更好地推广法律援助政策,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我司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与申请流程。
同时,我司也将组织相关培训活动,提升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能力,确保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请各位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和相关人士相互转告,积极参与并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特此通知。
司法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和相关人士:
经过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效力,我司决定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以更好地满足公民的法律援助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援助事项范围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即日起,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扩大至以下领域:
1.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2. 环境保护:包括环境污染、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环境保护法律事务。
3. 婚姻家庭:包括离婚、抚养、财产分割等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4. 人身损害: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伤害等人身损害法律事务。
5. 刑事辩护:包括刑事案件辩护、申诉、破产等刑事法律事务。
二、申请与审批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司法部指定的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进行申请,具体流程请参阅我司发布的《法律援助申请指南》。
申请材料需要齐全、准确,并经过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认后方可受理。审批周期将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尽力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三、相关补贴标准
为了保证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律师的积极参与,我司将按照实际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合理补贴。
具体的补贴标准请参阅我司发布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同时,我们将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补贴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公正、公平。
四、加强宣传与培训
为了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我司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与申请流程。
同时,我司也将组织相关培训活动,提升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能力,确保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请各位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和相关人士相互转告,积极参与并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特此通知。
司法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篇三
各区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通知如下:
除《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条第一款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且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
二、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
另外,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上述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附:
江苏省人*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司法厅制订的《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已经省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
(省司法厅)
为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作用,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
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二.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三.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五.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六.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四、五、六项适用的申请人必须是《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即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