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最新3篇)

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人:

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的发展,提升创新创业的活力,我国税收部门决定出台一系列税收政策,以支持和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现将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

1. 增值税优惠:对于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运营的科技企业,其销售的自产产品和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从事研发、创新等相关活动的,可根据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按照1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于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和科技人才,其劳动报酬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减免政策

1. 土地出让金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50%的土地出让金。

2. 免征房产税: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所拥有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 减免印花税: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减免印花税。

三、税收返还政策

1. 研发费用税收返还: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研发费用的政策要求,可申请研发费用的税收返还。

2. 创业投资税收返还:对于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投资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者,可申请其投资款项的税收返还。

四、税收管理政策

1. 税收登记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机构需按照相关规定,对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进行税收登记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落地实施。

2. 税收信息共享:税收部门将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孵化器内科技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3. 税收宣传培训:税收部门将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向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内部的科技企业解读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自觉性。

请各位负责人密切关注和落实以上税收政策,确保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政策,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创业的蓬勃发展。

谢谢!

税务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人:

为了推动科技创新,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和创业环境,我国税收部门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特别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现将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

1. 增值税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销售的自产产品和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减轻企业负担。

2. 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从事研发、创新等相关活动,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计算,减少企业负担。

3. 个人所得税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高层管理人员和科技人才所得劳动报酬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优秀人才提供更好的税收待遇。

二、税收减免政策

1. 土地出让金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50%的土地出让金,为企业降低成本。

2. 免征房产税:科技企业孵化器所拥有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减轻企业负担。

3. 减免印花税: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减免印花税,促进科技创新投资。

三、税收返还政策

1. 研发费用税收返还: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研发费用的政策要求,可申请研发费用的税收返还,鼓励科技创新。

2. 创业投资税收返还: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创业投资者对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可申请投资款项的税收返还,促进创投活动。

四、税收管理政策

1. 税收登记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机构需按照相关规定,对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进行税收登记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实施。

2. 税收信息共享:税收部门将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科技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保障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

3. 税收宣传培训:税收部门将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向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内部的科技企业解读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自觉性。

请各位负责人积极关注和落实以上税收政策,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提供更好的税收环境和支持,共同促进科技创新的蓬勃发展。

谢谢!

税务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篇三

  财税[201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

  六、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核实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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