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独资企业承诺书(推荐3篇)
一人独资企业承诺书 篇一:规范经营,积极履责
一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经营形式,承担着独立经营、独立承担风险的责任。为了规范经营行为,树立企业形象,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郑重承诺:
首先,我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我将依法办事,遵循商业道德,坚守诚信底线,杜绝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将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执法工作。
其次,我将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为一名企业家,我深知自己的责任不仅仅是追求经济利益,更应该关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将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回馈社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再次,我将注重企业内部管理,加强员工培训和队伍建设。员工是企业的重要资源,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我将注重员工的培训和提升,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激励员工积极进取,共同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我将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动企业创新和转型升级。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只有不断创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才能保持竞争力和持续发展。我将积极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加强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顾客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以上是我个人对一人独资企业的承诺,我将始终以诚信为本,规范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人独资企业承诺书 篇二:守法经营,诚信为本
作为一家一人独资企业,我深知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我郑重承诺:
首先,我将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准则,诚实守信,守法经营。我将严格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进行任何损害他人利益或违法违规行为。我将严格遵守税收政策,按时缴纳税款,不偷税漏税,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偷逃税行为。
其次,我将坚持诚信为本,与供应商、顾客、员工等各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我将遵守合同精神,履行合同义务,不随意变更合同条款或违约。我将竭诚为顾客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我将尊重员工的权益,支付合理的工资福利,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再次,我将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我将关注环境保护,减少企业对环境的污染,推动绿色发展。我将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关爱弱势群体,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后,我将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我将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我将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等的合作,推动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
以上是我个人对一人独资企业的承诺,我将始终以诚信为本,守法经营,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奋斗。
一人独资企业承诺书 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xx-x承诺只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 称为xx-xxx-x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xx-x承诺只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 称为xx-xxx-x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根据《公司法》关于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本人特向贵局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未在登记机关以本人的名义申请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申请的青岛第五季商贸有限公司为本人投资设立的唯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对所做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书
申请人及公司投资人承诺:本人已学习及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本人在此承诺,在申请此公司之前,从未在任何地方申请设立过任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有隐瞒事实,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
公司投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工商局:
月注册登记申请材料。
现郑重承诺:我已阅读并了解了《公司法》关于不得重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如下有关规定:
一、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二、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我此前未设立其他一人有限公司,且在申请设立本公司期间及其存续期间,不寻求设立其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对因虚假承诺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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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独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安阳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xx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xx xx xx xx xx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
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人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只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