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优秀3篇】
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一种协议,用以约定双方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事项。然而,很多人对于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疑虑。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离婚协议书在我国法律中是被允许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进行,夫妻双方可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因此,离婚协议书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事项,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离婚协议书具有约束力。夫妻离婚后,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了一系列事项,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这些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愿,并经过了双方的自愿和协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离婚协议书作为一种合同,同样应当符合这一原则。因此,一旦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达成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就意味着双方对该协议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具有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它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如果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存在不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那么该协议的约定将不被法律承认或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过于偏向一方的财产分割方式,或者约定了不合理的子女抚养费用,这些约定都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不是绝对的。双方在协议书中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慎重考虑协议的内容,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篇二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一种协议,用以约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然而,虽然离婚协议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并不与法院判决相同。本文将就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进行,夫妻双方可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离婚协议书是被允许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事项,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离婚协议书具有约束力。在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双方通过自愿和协商达成一致,约定了离婚后的各项事宜。一旦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就意味着他们对该协议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自己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并不与法院判决相同。如果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存在不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那么该协议的约定将不被法律承认或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另外,夫妻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等或被迫签署的情况,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协议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并非绝对。其具体的法律效力还需要根据协议的内容、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判断。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协议的约定,并在签署之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篇三
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离婚协议当中一般既有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又有对人身关系的调整,而往往离婚协议是在双方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愿签字的情况下,此时我们就认为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1】
一、《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
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
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二、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 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三、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
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判决的重要的参考。
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四、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离婚协议书会无效。
即使离婚了,财产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内,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
同时也有部分人士认为存在显失公平亦可重新确认。
但是对已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的债权债务可重新确认。
离婚协议有什么法律效力呢?【2】
1、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
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
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2、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
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3、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
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而签订的;甚至有的准备假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明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由于以上种种可能的存在情势变迁的情况就特别容易出现,如一方一气之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气了,若干年后引起诉讼,这样的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吗?显然不能。
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协议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签订协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协议是违背双方或一方真实意思所签,所以简单认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严肃的。
另一方面从签约当事人来看,表面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而实际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每个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
《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其立法意图一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团结。
二是为了防当事人感情用事,草率从事。
显然立法机构也清楚意识到夫妻之间矛盾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4、从对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引起纠纷的处理来看,也能进一步说明其效力问题的存在与否。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引起诉讼,作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否则,一方在起诉时仅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即可,而不必作为繁琐的婚姻案件来对待了。
可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而引起诉讼,说明双方未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
同时也说明已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可以解除该协议。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3】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由于女方一般对法律所知有限,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很好地保护自己,同时由于离婚时女方往往由于太伤心、太难过而情绪波动较大,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况。
因此,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避免离婚后追悔莫及或者再起纠纷,建议女性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先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或者请律师代表自己与男方协商,或者请律师居中调处,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请律师阐述有关法律规定,再由双方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