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辩状书写(精简3篇)
律师答辩状书写 篇一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并不具备主观恶意的故意行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在涉案事件中并没有主动违法或故意造成损害的意图。事实上,被告是一个诚实守法的公民,他一直以来都遵守法律法规,并且以良好的社会形象被周围人所认可。因此,对于被告被指控的罪名,我们认为其无实质性的依据。
其次,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们认为存在合理的解释。根据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和相关证人证言,可以明确看出被告在涉案事件中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事实上,被告在事件发生时身处事发地点附近,但并未亲自参与或实施任何违法行为。因此,被告无法被定罪。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本案所涉及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被告的定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然而,在本案中,检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清楚地证明被告的罪行。例如,涉案物品的DNA检测结果并未明确指向被告,而相关证人证言也存在矛盾和不可信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应当被无罪释放。
总之,根据上述理由和相关证据,我们强烈主张对被告无罪的判决。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正确的判断。谢谢。
律师答辩状书写 篇二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在本案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在涉案事件中并没有故意违法或犯下罪行。根据相关证据,可以明确看出被告的行为是出于正当的自卫和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事实上,被告在事件发生时面临极端的危险和威胁,他的行为是在合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卫原则。因此,被告不应该被指控为犯罪。
其次,我们要强调的是,本案中涉及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被告的定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证据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然而,在本案中,检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的罪行。例如,涉案物品的指纹检测结果并未明确指向被告,而相关证人证言也存在矛盾和不可信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被告无罪。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被告在本案中表现出了悔过和积极改变的态度。被告在被逮捕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采取行动改变自己的行为。他已经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向受害人表达了诚挚的道歉和赔偿意愿。这种态度和行为应该得到法庭的肯定和认可,并纳入判决的考虑范围。
总之,根据上述理由和相关证据,我强烈主张对被告无罪的判决。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正确的判断。谢谢。
律师答辩状书写 篇三
律师答辩状书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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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彭子富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78年06月出生
地址:xxx 电话:xxx
被答辩人:周言稳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67年06月出生 住址:xxx
答辩请求:
答辩人彭子富因被答辩人周言稳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诉请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 驳回原告周言稳诉请偿还从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的利息;
二、 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即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若主张该借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自从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答辩人共向被答辩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9
50万元,并且答辩人收到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答辩人原该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有鉴于此,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答辩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不负有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的义务,此其一;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据此可见,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言稳才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来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
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
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
并于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
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
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
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 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海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
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
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