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范文(通用6篇)
法律意见书范文 篇一
第一篇内容
标题: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先生/女士:
根据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一份法律意见。请注意,本意见书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解除方式终止。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我们对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如下观点: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如果您与雇主之间存在争议,建议您首先尝试与雇主进行协商,以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解除合同的具体方式、时间和经济补偿等事项进行谈判。
其次,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5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或仲裁。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您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如果您不同意仲裁结果,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您的案件,并作出判决。
总之,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您应尽量与雇主进行协商,寻求一致解决办法。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考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在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建议您在采取行动之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获得更具体的指导。
希望以上意见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祝您一切顺利!
此致
敬礼
法律顾问团队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法律意见书范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
标题:商标注册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先生/女士:
感谢您咨询我们的法律意见。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将为您提供有关商标注册的法律意见。请注意,本意见书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商标注册获得对商标的专有权。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对商标注册的合法性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商标的注册申请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提供商标的图形、名称或字样,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商标应具有显著性、独立性和可辨识性,不能与他人已经注册或商业使用的商标相混淆。
其次,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进行审查。商标局将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在初步审查阶段,商标局将对商标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包括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和是否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在实质审查阶段,商标局将对商标的独立性、显著性和可辨识性进行评估。如果商标注册申请符合要求,商标局将予以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最后,商标注册后需要进行维护和保护。商标注册人应定期支付商标使用费,并在商标的有效期内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手续。同时,商标注册人还应积极维护商标的权益,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商标免受侵权行为。
总之,商标的注册需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并经过商标局的审查。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应积极维护商标的权益。我们建议您在商标注册之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获得更具体的指导。
希望以上意见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祝您一切顺利!
此致
敬礼
法律顾问团队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法律意见书范文 篇三
【摘 要】在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中,商法的本质居于核心地位,它制约着商法的理念与价值选择,是商事制度和法律规则设计的内在依据,本文从商法的基本理念、商法公法化等不同视角对商法本质进行论述,明确商法的本质,进一步推动商法理论的研究和商事实践的立法。
【关键词】法的本质;商法的本质;私法;公法
一、法的本质
研究商法的本质,对法的本质论述已成必要。理解法的本质,必须从认识本质开始。关于事物本质的特征,有学者认为:“第一,本质是现象中一般的东西,是现象中的根据。第二,本质是事物中比较稳定的东西。第三,本质深藏于事物的背后,只有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第四,本质是多层次、多等级的。”上述关于本质的论述使我们认识到:作为事物内在的规定性-本质,它具有一般性、抽象性、相对稳定性及结构上的多层次性。法的本质作为法的内在规定性,具有深刻性、隐蔽性及多层次性。它是法与其他事物内在的区分尺度,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根本上决定于社会物质条件,是主体自由的保障。笔者认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而法成其为法的内在规定性为法的特殊本质,法的本质具有抽象性,一般性和普遍性,又有多层次性,其法成为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法一般性本质中的特殊本质。本文主要是透过特殊本质而讨论其一般性,即法的普遍性本质。
二、商法的本质是私法
从商法的基本理念论述商法的本质为私法。商事主体的平等性、商法的自治性、商事主体自由行使权利,都是现代商法本质(特殊本质)的体现,可以看出商法的一般本质为私法。
1.从商事主体的平等性论述。商法所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商事交易中,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上高于另一方的特权。只有地位平等才能保证交易活动顺利公平地进行,这是现代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反映。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利益关系的法律,私法主体是平等的,无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在商法中均处于平等地位,私法主体地位的平等是他们独立实行意思自由的前提,私法自治首先要依赖于主体间的平等。因此,商事主体的平等性,体现了商法的私法本质。
2.从商法的自治性论述。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商法所调整的商事活动实质上就是商事交易。商法的最高价值在于效益,在效益之外兼顾公平及其他价值,商事主体参加经营活动的目的就是营利,商事主体为了实现营利的目的,就必须有自由的意志,因为只有他们自身意思的体现才有可能极大程度的实现他们所追求的利益。因此,商法必须是自治的,体现商事主体的利益。另外,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中心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必须是独立的、自由的,他们都能够真正成为自己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在市场的调节下自由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是他们参与经济活动,追求营利的前提。商法在主旨和功能上都决定了其具有相当大程度上的自治性。而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根本特征。私法自治指在私法领域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自由意志,以意思表示的形式创设法律关系,从而达到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可见,商法的自治性是商法的私法本质的体现。
3.从商事主体自由行使权利论述。商法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是人们行为的出发点与归宿点,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才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商事中,权利主要是私权,私权的本质是利益,在商法中多表现为财产性利益,财产性私权维护商法制度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商品经济的属性和要求直接反映在商法中,商法是纯化的商品经济法,商法的制度都是以商品交易为核心而存在,为促进商品交易的顺利公平进行,商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权利,并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商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利,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权利的行使。而私法本质就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且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系列授权性规范,从商事主体自由行使私权的论述中,可见商法体系的许多组成部分都有权利派生出来,并受权利的决定和影响,权利在商法体系中起关键性和主导性作用,这是私法本质的体现。
通过对商法基本理念三方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现代商法私法的本质属性,同时体现了私法的精髓,即调整平等私人之间的法律,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关注意思自治,注重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其本质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系列授权性规范。这也是商法一般的,共同的本质。
三、商法的公法化
商法公法化趋向的立法表现。
(1)商法价值理念的转变。虽然营利性目标依然是商事主体的终极追求,但是随着传统个体本位法律思想的局限性日益显露,社会本位法律价值观深入人心,商事主体所遵循的价值理念已有所修正,现代商人不仅要考虑如何营利,还要关心社会利益,如商事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及应尽的义务: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产品质量等。
(2)商事立法中强行性规范增多。早期的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允许人们自主选择为还是不为一定行为,也即行为的方式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现代商法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同时也鉴于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对于社会生活的强大影响,国家不得不对某些商事行为予以严格规范,如公司法中对于公司设立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标准合同和商事契约条款的强行限制,以及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的规定,票据法和保险法中关于绝对记载事项的规定等等,均通过强行性法律条文予以规定。
(3)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即从事商事交易的行为人不管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商事交易的严格主义主要包括普遍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现代商法已广泛的采纳了这一责任归则原则,如公司设立未能成立时,发起人对于其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票据法上不仅二人以上共同签名者需对票据负连带责任,发票人、承兑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于持票人亦须负连带责任,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对债权人负责等。
(4)现代商法在传统的私法责任制度外,逐步发展起来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商法的公法化主要是从违反商法强制性规范的责任上体现的,即违反了商法强制性规范,不只承担私法上的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刑事上的公法责任。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综合运用对商事关系予以调整。如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出具空头支票不仅导致票据法上的赔偿责任,而且将导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证券交易中对于证券欺诈犯罪的规定等。
法律意见书范文 篇四
随着世界各国的历史变革,法律也渐渐在其它国家产生。虽然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并非单线条,在同一运动发展的水平线上,也存在着千差万别。但在远隔重洋,十分闭塞的2300多年前,在大相径庭的各国法律中,却有一个不约而同的识见。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人类理性对法制的呼唤,也是社会点明对法律的清醒限定。
法律,不偏袒权贵,不屈从于邪恶,就像墨线不迁就弯曲的木料。受法律制裁的人,即使是有才智的人也不能用言辞来辩解,勇敢的人也不敢用武力来对抗。惩罚罪过不回避权贵,奖赏善行不遗漏普通百姓。纠正过失,追究邪恶,治理混乱,解决纠纷,削减多余,整治错误,统一人民的行为规范。这,就是法律!
早在春秋时期,我国就出现过一个叫李离的人,以生命捍卫法律的公正。他是晋文公重耳的大理,主管全国刑狱审判的最高司法官,素来以精明干练、明察秋毫、断狱平允著称。但是,有一次李离竟因偏下属的汇报而错断案件,枉杀了无辜者。当他觉察时,已为时已晚,无法补救了。当时晋国的法律规定:“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就是说,法官一旦错判了犯人,就判处该法官同样的刑罚。因此,李离立即将自己关押在xxx中,准备用自己的生命来抵偿过失。
晋文公得知此事后,十分为之惋惜,亲自为他开脱。但李离是一位秉性正直的法官,他明白晋文公的曲衷,但他想得更为深远。他知道只有“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真正的维护法律的尊严,才是治国安邦之道。他恳切地对晋文公说:“按法律规定,法官判错了刑的要处以同等的刑罚,杀错了人的要以命相偿。国君你认为我能够洞烛幽隐,判决疑难案件,才让我当法官。可是今天我却因为错判,枉杀了无辜,根据法律,我应该被处死。”说完,就义无返顾地硬是伏剑自杀了。
李离自杀殉法究竟应如何看待,现在自然是一目了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应得的处分,既不应完全归罪下属,推卸己责;也不必一定要自杀偿命。不过,棉队如此重大的冤案,身为最高司法官的李离既不上推,也不下诿,敢于负责,勇于承认错误,唯以“理法”为最高准则。李离以自己的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证明了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他这种严守法度的精神,即便到了今天,也有它的现实意义。
而今天,身为中学生的我们,更加应该遵纪守法。放眼今朝,为什么中国能够如此迅速地发展,为什么中国可以在国际中树立威信?那是因为法律!法律,是治国的准则,如同秤是衡量轻重的标准一样,国家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建立起自己的尊严和权威。但是,如果一部好的法律没有人去遵守,那法律和不存在又有什么区别?车子不前进,原因在于马没有尽力,不去鞭策马而去鞭策车子有什么用呢?法律不能在实际中贯彻,原因在于人们没有遵守法律,不在人们身上努力而再在法律上费心思,去追求法律的完美是没有用处的。因此,我们应该遵守法律,贯彻法律。
再者,不用按照法律准则,而行为就完全正确的人,千万人中只能有一个。马之所以不敢撒开四蹄奔跑,是因为有嚼子和缰绳约束着它;人之所以不敢任意妄为,是因为有法律制度约束着他。我们中学生,是青春与火力的象征,是新时代的代表,因此,我们更加已经能够该以法为镜,端正自己的言行举止。
法令巩固,上下颇能加禁,犯即渐寡,善即渐多,如是则国家常切好生。
守法勿怠,守法勿怠……
法律意见书范文 篇五
为人具有亲和力,在大学期间被舍友连续四年推任舍长。在农村长大的我能吃苦耐劳,能够很快适应常加班、出差的工作。做人诚实守信准时。
大学期间积极参加各种课外活动,不但使我学会如何做人与做事,更让我知道不断学习的重要。
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和团结意识,能善待自己所选的工作。具备法律以及必要的管理、文秘等相关知识及其实践技能,能够胜任企业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律师助理等法律职业辅助工作一线岗位,能基本掌握法律咨询技能,各种法律文书写作技能,掌握简单的代理诉讼与非诉讼技能。作为一名理工科学生,除了扎实的专业基础外,我具有比其他人优越的`英语表达,写作与翻译能力;做人以诚信为本,做事认真踏实,有责任心,能吃苦耐劳,热心助人;善于与人沟通,注重团队精神,确信个人与团队如同螺丝与机器;可塑性较强,有较强的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自学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
法律意见书范文 篇六
撰写法律案件分析报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 首先应当介绍案件情况,其次可以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后把法律依据专门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对法律依据第一二三进行引用。
最后是总结性的判决结果,并可以对判决结果进行小结。 在办案中会出现很多有争议的案件,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对案件有着不同的认识、处理方式也相差甚远。
甚至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类案件都存在着不同认识,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撰写这类案件主要目的是想通过讨论,形成共识,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
因此,撰写此类案件首先应当起一个能够概括争议问题的题目。题目应当简短明确,直接点出案例分析的实质问题。
切忌题目过长或者不明确,使人读后不知所云。 第二,写出要旨。
要旨应当是对最后的结论总结性的归纳。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简洁的语言,明确的观点概括出规则意义的结论。
第三,叙述案件事实。在正文中应当将有争议问题的事实完整叙述清楚,特别是有关决定案件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的细节事实问题叙述清楚,以免让读者读后生产误解或者被误导。
第四,对不同观点及理由进行全面介绍。这里的不同观点一般是指主流观点,而不是将所有的不同观点一一列上。
第五,论证。 一是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若对法律条文理解上存在分歧的,运用解释法律的基本方法,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方法,来确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及条件; 二是,结合不同观点从学理上分析的立法的本意,以及法律条文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需要修补等等; 三是,涉及其他法律的,还应论述清楚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包括是否存在冲突等问题); 四是,涉及到历史、文化、经济、风俗传统等问题的,亦要从这些角度并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例如,涉及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就应根据当时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分析; 五是不同处理方式的社会效果等等。 若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存在分歧的,还要从有关证据规则的原理分析庭审调查中,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效力,根据有效证据,按照认定证据的规则确认案件事实。
例如,在撰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诉案评析》中从《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范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而得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在法理论述中,不少同志喜欢用比较法分析论证。
比较有三种比较方式:一是用外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进行比较,解决法律漏洞问题。此种方法对拓宽思路,找到更好的处理路径是很有帮助的。
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法律体系不同,因此在介绍外国法律时,一定要介绍清楚制定相关规定时的社会背景,该规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及条件,适用的社会效果等背景情况。否则,难以进行比较,难以预料将外国的法律规定移植到中国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等问题。
二是用国外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与该争议案件进行比较。使用此种方法时,一定要将外国的类似案件的案情介绍清楚,是否真的与争议案件相类似,此外,还应将该国的国情及风俗习惯等问题介绍清楚,因国情不同,风俗习惯等不同,国外的处理方法就很难借鉴。
三是用国内其他法院类似的案件处理情况的利弊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对争议案件处理的最佳方式。在这里需要注意,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方的经济、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等多有不同,分析时不能忽略上述因素,否则南橘北枳。
对争议案件一般应当提出自己的结论性意见,不能没有结论或结论含糊不清。实在难以得出肯定性结论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