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范文【经典6篇】
民事起诉书范文 篇一
第一篇内容
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尊敬的法院:
本案涉及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的民事纠纷,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审理。现将案情陈述如下:
一、案情概述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为邻居,双方之间存在一块面积约10平方米的土地。原告张三主张该土地属于自己所有,并已在该土地上种植了数棵果树。然而,被告李四却擅自将该土地划为自己的范围,并阻止原告对该土地进行任何种植或使用。
二、事实与证据
1. 原告张三提供了该土地的产权证明及相关购买合同,证明该土地属于自己所有。
2. 原告提供了多张照片和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已经在该土地上种植了果树,并进行了多次维护和管理。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所属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诉讼请求
1. 要求确认原告张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2. 要求被告李四立即停止侵占原告的土地,并恢复原状。
3. 要求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因被侵占土地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
五、案件证据清单
1. 原告提供的土地产权证明及购买合同。
2. 原告提供的照片及相关证人证言。
六、诉讼费用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特此申请。
原告:张三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范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
民事起诉书
原告:王五
被告:赵六
尊敬的法院:
本案涉及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之间的民事纠纷,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审理。现将案情陈述如下:
一、案情概述
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是一家公司的合作伙伴,双方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然而,被告赵六擅自将公司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并未经原告同意。原告王五要求被告赵六归还转移的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事实与证据
1. 原告王五提供了公司账户的流水账单,证明被告赵六将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
2. 原告提供了与被告的合作协议,证明双方共同经营餐饮店。
3. 原告提供了与被告的聊天记录,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转移的资金。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赵六归还转移的资金,共计xxxx元。
2. 要求被告赵六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xxxx元。
3. 要求被告赵六支付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五、案件证据清单
1. 原告提供的公司账户流水账单。
2. 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
3. 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的聊天记录。
六、诉讼费用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特此申请。
原告:王五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范文 篇三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民事起诉书范文 篇四
原告:周某,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某某市荷塘区新华西路72号顺达花园5栋604号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住某某市石鼓区明翰路2号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54132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8184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二)事实与理由
2007年原告与被告及旷某三人合伙出资经营宏远商务宾馆,约定原告出资18万元,被告出资57万元,旷某出资25万元,原告实际出资164132元,宾馆由被告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原告、旷某两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只参与分红。期间旷某退出合伙,被告购买其所有股权。2010年11月6日原告退出合伙,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退出合伙,原告将自己所持的宏远宾馆股份以164132元全部转让给被告,股份转让金由被告于2010年11月5日开始支付,在2011年2月30日支付两万元,余款在2011年月1日前全部付清。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元一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支付余款,但是被告始终未予支付。鉴于以上事实,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望贵院依法秉公处理,判如所请。
此致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
民事起诉书范文 篇五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09月20日
民事起诉书范文 篇六
答辩人:XXXX单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长。
被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经理。
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1、我单位从未派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接到诉状后,经详细调阅财务档案,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的财务档案或欠款记录。几任单位领导更换进行财务交接时也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债务的交接手续。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关于被答辩人所诉XXXX元的欠条。证据瑕疵一,我单位印章的全称应为:“XXXX单位”,而被答辩人提供的欠条证据中的印章为:”XXXX单位”。此印章不属我单位印章。证据瑕疵二,该欠条仅加盖了公章,没有任何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或单位领导的签字,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购物明细。经查,我单位既没有该笔欠款的财务记录,也没有相关物资的入账资料。证据瑕疵三,欠条下半部分所谓的还款记录,仅有部分个人签字,没有加盖我单位公章。
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该证据与我单位没有关联性,我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2、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有个人签字的XX张“销货清单”。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的XX张“销货清单”,其记载日期均为20xx年和20xx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上述销货清单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以销货清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到今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即使买卖事实成立,被答辩人也早已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单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