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导语: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一、认真贯彻,广泛开展有关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安排所属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辖区内不同类型放射工作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宣传培训工作。
通过宣传培训,一是要全面加强放射工作单位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意识,强化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二是要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强化个人防护工作;三是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将《办法》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管理工作
(一)调查摸底(9月30日前)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照《办法》第二条,对辖区内各类放射工作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掌握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情况,为《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二)开展培训(10月起)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人员制定本市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建立考核题库,并负责培训区县放射卫生师资力量。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承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应由其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当依据本市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开展培训工作,并对考试合格者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三)审核并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11月-09年3月)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证以外的其他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定本市《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的工作程序。《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的工作程序应依照《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附件1)的规定,并遵循公开、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发证机构的名称、地点,受理和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条件和具体要求等。
3.《放射工作人员证》按卫生部制定的样式,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放射工作人员证》编号由两部分组成,即放射工作人员所在放射工作单位申请办证编号+4位自然序数号。放射工作单位申请办证编号为上海市行政区代码(6位,附件2)。
放射工作人员证编号式样为:XXXXXX-YYYY。
三、加强监管,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与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放射工作单位的监管工作,督促、指导放射工作单位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办法》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与安全。同时要加强对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指导和日常监督,提高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质量控制,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四、及时总结,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上海市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工作进程表”(附件3)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具
体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辖区“非医用放射工作单位摸底调查汇总表”(附件4),2008年12月25日前将辖区内《办法》的宣贯工作开展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电子文本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全市《办法》的宣贯工作开展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于2008年12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