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完整版(精简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完整版 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完整版,高等教育是指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教育机构中进行的接受较高水平教育和培养的教育。高等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高等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和实践教育等方面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创新能力。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主要承担者,应当依法独立办学。高等学校的领导人员和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教育教学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和评估制度。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标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接受相应的质量评估。高等学校的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高等教育法还强调了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和支持。国家应当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确保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国家还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促进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实施,为我国的高等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对于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促进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在高等教育法的指导下,我国的高等教育能够不断进步,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完整版 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完整版,高等教育是我国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内容、管理体制、质量保障和评估制度,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这一目标体现了高等教育的社会责任和使命,也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和实践教育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的有机结合,能够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和创新能力,提高他们的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

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主要承担者,应当依法独立办学。高等学校的领导人员和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教育教学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和评估制度。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标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接受相应的质量评估。高等学校的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高等教育法还强调了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和支持。国家应当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确保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国家还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促进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实施,为我国的高等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对于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促进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在高等教育法的指导下,我国的高等教育能够不断进步,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完整版 篇三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完整版)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

六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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