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优秀3篇)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 篇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车辆数量的激增使得停车难题日益突出。针对露天停车场的管理问题,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势在必行。本文将从停车场规划、设施建设、收费模式及管理措施等方面提出一套可行的管理方案。
首先,对于露天停车场的规划,应该充分考虑到周边道路的交通情况,以及停车需求的高峰时段。合理规划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确保停车位的充足性和方便性。同时,应该合理划分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如临停车位、长期停车位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其次,在设施建设方面,应该注重停车场的基础设施建设。首先是停车场的路面硬化,确保停车场的平整性和耐久性。其次是安装合适的照明设备,确保停车场的亮度和安全性。此外,还应该设置合适的标志和指示牌,方便车主找到车位并避免交通混乱。
另外,收费模式也是停车场管理的重要一环。应该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周边环境和停车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考虑采用按时收费或按次收费的方式,或者结合两种方式进行收费。同时,也可以考虑引入电子支付系统,方便车主缴纳停车费用。
最后,管理措施的落实是停车场管理方案的关键。应该加强对停车场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停车和其他问题。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停车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另外,还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停车场管理系统,实现对停车场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综上所述,针对露天停车场的管理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停车场、完善设施建设、制定合理的收费模式和加强管理措施等方面来解决。只有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才能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和管理效果,缓解停车难题,为城市交通发展做出贡献。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 篇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车辆数量的快速增长导致露天停车场的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停车场规划、场地利用、收费模式以及管理措施等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首先,停车场的规划是管理的基础。应该根据周边道路的交通情况和停车需求的高峰时段,合理规划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同时,应该考虑到不同类型车辆的需求,划分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如临停车位、长期停车位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其次,场地利用是停车场管理的关键。应该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合理规划停车位的布局和间距,确保停车位的充足性和方便性。此外,还可以考虑采用立体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场的形式,提高场地的利用率。
另外,收费模式也是停车场管理的重要一环。应该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周边环境和停车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考虑按时收费或按次收费的方式,或者结合两种方式进行收费。同时,应该方便车主缴纳停车费用,可以考虑引入电子支付系统。
最后,管理措施的落实是停车场管理方案的关键。应该加强对停车场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停车和其他问题。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停车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另外,可以借助信息化技术,建立停车场管理系统,实现对停车场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总之,针对露天停车场的管理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停车场、充分利用场地、制定合理的收费模式以及加强管理措施等方面来解决。只有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才能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和管理效果,缓解停车难题,为城市交通发展做出贡献。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 篇三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范文
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园区停车场的规范化管理,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停车场管理范围
凡园区内所有经营性停车场(库、楼)及占用公共地块、道路的非经营性停车场都需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第二条所列的停车场,根据其使用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临时性停车场(点)。是指因大型集会、活动、或生产、生活、经营必需等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所设置的停车场(点)。临时停车场(点)的设置时间视客观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并应满足环境、交通要求。
第二类:室外停车场。指占用道路、公用地块设置的长期使用的停车场或在项目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经营性停车场。
第三类:室内经营性停车场。指附着在主体建筑物内部的并开展停车收费服务的停车场。
第四类:特种停车场(库、楼)。指单独设置的,并可开展停车收费服务的停车场(库、楼)。
第四条 停车场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停车场的设置不应对现有和潜在交通造成影响;
2、停车场应按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除临时占用道路的停车场外,停车场应配建照明、消防、通讯等设施;第三、第四类停车场和有条件的'第二类停车场必须安装停车场监视设备。
3、除占用道路的临时停车场外,停车场内应有安全设施、值班岗亭(房间),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停车场管-理-员,管-理-员必须统一服装,统一佩戴标志。
4、第三、第四类停车场还必须满足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求。
第五条:停车场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委托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实施。
第六条 各类停车场审批流程如下:
1、根据停车场分类性质,到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一站式中心”)领取或从一站式中心网站直接下载《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设置申请表》,并按表格要求正确填写完毕;
2、临时性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若需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的,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后报园区交-警大队审批;无需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的,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后报园区城-管执法大队审批;室内经营性停车场和特种停车场(库、楼),应按基建报批程序取得施工图纸规划、环保、消防和建筑结构批准书。
3、取得以上报批部门的批准意见后,将以下材料报园区一站式中心申请停车场设置审批:
(1)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设置申请表》;
(2)以上第2款所列的相关批准书或批准意见;
(3)停车场设置位置图、总平面图(非临时性停车场需附电子图)和加盖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质单位公章的停车位图;
(4)主要设备配置明细和设施情况说明;
(5)对占用地块的,需提供场地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设置单位非场地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还需提呈设置单位与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经营性停车场,还需同时提供工商名称核准书或营业执照。
4、对经营性停车场,业主取
得停车场设置意见书后,方可到园区工商局申办营业执照。第七条 除室内经营性停车场和特种停车场(库、楼)的相关基建审批按照有关审批时限外,以上流程中各部门审批时限原则上均为3个工作日。
第八条 停车场建设竣工后(或道路停车场设置完成后),业主应按照本类停车场的审批要求,分别向第五条第2款所列的相关审批部门报送验收申请。
第九条 取得各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停车场设置单位应到园区一站式中心领取《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验收申请表》(或从一站式中心直接下载后填写),并按表格要求正确填写完毕。
第十条 经营性停车场申请前还需到园区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标准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表格填写完毕,且经营性停车场取得收费标准核准后,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单位须报园区交-警大队申请验收;无需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的,报园区城-管执法大队验收(原则上每个环节不超过4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以上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并在验收申请表上出具验收意见后,设置单位到一站式中心申办城-管局验收;城-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合格者,业主需与园区城市管理局签订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书”;临时停车场设置,业主还应提交保证书,保证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需要时,无论设置期满或未满均应无偿拆除。以上手续完毕后,由园区城市管理局按停车场类别核发《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设置证》(非经营性)或《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经营性)。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由设置单位限期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合格的经营性停车场申请者凭《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至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度,自核发之日起每年年审一次,每三年换证一次。程序如下:
1、业主在一站式中心领取或从一站式中心下载《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年检/换证申请表》。
2、停车场设置期期满前一个月内,业主应将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提交到一站式中心,提出年审或换证申请。同时提交原申请设置时所要求提交资料的最新材料。
3、由一站式中心分别转交或业主直接呈交到原各相关审批部门验收(原则上每个环节不超过7个工作日)并签署合格意见后,符合设置要求的,一站式中心在《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上盖年检合格章(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会办的,由一站式中心交相关部门讨论同意后核发。
第十五条 设置单位逾期未申请或通过年审的,将给予吊销《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保证设施齐全、设置规范、环境整洁、车辆停放整齐。园区城-管执法大队对不按规定管理、设施配置不到位、车辆无序停放的停车场,将责令其整顿规范,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在园区范围内已设置的经营性停车场,设置单位必须在2个月内到园区城-管局申领《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或限期予以撤除;办法公布以后擅自设置的停车场应予以撤除。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新合作开发区。周边地区和各镇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苏州工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