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简3篇)

南京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也日益凸显。为了确保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南京市制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旨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南京市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通过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南京市将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严格审核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资质,确保其合法合规。同时,南京市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其次,南京市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南京市将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备案制度,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推出新产品前进行备案,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产品的信息和风险评估报告。南京市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投资者。

此外,南京市还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监管。南京市将建立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备案制度,要求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在运营前进行备案,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平台的信息和风险评估报告。南京市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南京市还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南京市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处置和应急响应。南京市将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处置机制,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南京市还将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综上所述,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南京市将通过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产品和交易平台的监管,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处置和应急响应能力,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南京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南京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87号

  各区人民的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的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9日

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的政府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打击和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保护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的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省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实施方案》、《指导意见》和《省方案》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

  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有效地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护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保护支持合法合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区别对待,分类施策。

  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合法合规经营但有较大风险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加强风险管控;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应停止业务,限期整改;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应停业整改,回归资质业务;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风险隐患较小的,采取有效方式,逐步化解;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监管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涉嫌恶意欺诈、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积极稳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根据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整治过程中的次生风险。

  坚持整治工作的公平、公开,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根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省方案》以及本方案的工作分工及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各项业务的'认定标准,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假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 网络借贷平台应实行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 P2P 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严禁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计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三)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股权众筹平台应将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实施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的业务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互联网企业和传统

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范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

  根据业务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断业务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原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七)各类交易场所业务 各类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开展业务。

  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市内、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我市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省份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及未取得注册地省份人民的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

  (八)民间投融资机构 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综合施策,提高整治工作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 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

  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稳妥建立举报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稳妥建立举报制度,视情出台相应举报规则,设立举报平台,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有效线索,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的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

  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的专项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认定。

  (五)加强内控管理。

  由“一行三局”、省及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各有关部门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有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的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防护服务。

  四、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主要负责同志、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信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各区人民的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指定相关处室或部门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统筹。

  根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以及《省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成立八个整治工作办公室。

  相应的牵头部门为:市金融办牵头负责 P2P 网络借贷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银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股权众筹领域专项整治,江苏证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互联网保险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保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各类交易场所和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两个领域的专项整治;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牵头负责第三方支付领域专项整治;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市维稳办牵头负责全市投资理财类机构的普查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正面报道,并防范清理整顿工作中网络、自媒体等传递不实消息。

  各分领域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设计工作表格,负责统一政策口径、指导督查、信息报送以及工作总结,并督促各区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工作,各区人民的政府统筹成立联合工作组,整合力量、形成合力,联合开展规范整治工作。

  对于交叉嵌套领域企业和业务的专项整治责任由领导小组根据“穿透式”监管要求,研判本质属性,确定责任部门,切实解决“监管真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及以后的日常监管、长效管理全覆盖。

  (三)属地负责。

  各区人民的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注册在本辖区内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专项整治,承担组织协调、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各区、开发区(园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并建立相关领导和工作机制。

  (四)协调配合。

  加强市政府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市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八个分领域牵头部门提出要其它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全力支持,原则上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两部门应参与到各个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督促指导。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实施方案,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相应领域的工作方案,指导各区、开发区(园区)开展工作,并适时开展督查。

  强化上下沟通、左右衔接,定期将工作动态报送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汇总至省领导小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送。

  五、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部署阶段(5月20日—5月31日) 制定我市总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领导小组,召开各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部署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阶段(6月1日—7月20日)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于6月17日前将工作方案和联合工作小组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风险状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于 7月20日前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清理整顿阶段(7月21日—10月20日)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地、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照前一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分别组织自查,市领导小组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开展督查和评估。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及时总结清理整顿工作经验,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则。

  第五阶段:验收总结阶段(11月21日—2017年1月10日) 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形成本地、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总结报告,2016年12月3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与2017年1月1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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