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优秀6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的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各个行业纷纷推行了健康管理制度,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水平和工作效能。
首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注重预防和保健。在这个制度下,企业会为从业人员提供定期的健康体检,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相应的保健措施。例如,对于长期坐办公室的职员,企业可以提供健康座椅和腰靠,以减轻长时间坐姿带来的腰椎问题。对于从事体力劳动的从业人员,企业可以提供必要的体育锻炼设施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体力和抵抗力。通过这些预防和保健措施,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得到了有效的提升。
其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注重疾病防控。在工作环境中,疾病的传播是常见的问题,尤其是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因此,企业会建立健康管理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前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并在工作期间定期进行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一旦发现有人出现疾病症状,企业会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隔离和消毒,以防止疾病的传播。通过这种疾病防控措施,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健康状况都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此外,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还注重心理健康。如今,工作压力和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很多从业人员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如焦虑和抑郁。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心理健康,企业会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为他们提供情感支持和心理疏导。此外,企业还会组织一些团队建设活动和文体活动,以缓解员工的压力和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通过这些心理健康管理措施,从业人员可以更好地应对工作压力,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总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预防和保健、疾病防控以及心理健康管理,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得到了有效的提升。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效能,还可以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因此,建议各个行业都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推行,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三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九、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十、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十一、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十二、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十三、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四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人事部门安排,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凡对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指患有如流涎症状、肛门漏、膀胱造瘘等)人员,人事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所有部门予以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保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五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六
l、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2、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审核、调配、院内制剂生产的人员,应每年定期到进行健康检查。
3、新职工进药剂科的工作,必须体健合格后方可上岗。
4、健康检查的项目有:内科、眼科、皮肤科、精神科、胸透、肝功能、肠道致病菌等;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和养护岗位人员应增加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的体检项目。
5、发现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由相关部门提出立即停止工作的建议,并报药剂科负责人批准后调离岗位。患者经治疗痊愈后,需重返原岗位,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应经检查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提交药剂科负责人安排。
6、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