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经典3篇)
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篇一
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办法的制定不仅标志着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程度的提升,也为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意义。
首先,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办法规定了档案管理的法律地位、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明确了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这对于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办法还对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其次,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强调了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办法对档案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等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各级档案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办法还明确了档案信息的保管期限和处理方法,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此外,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还强调了档案管理的公开和服务。办法规定了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信息的公开,提供便捷的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办法还规定了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档案文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提供更好的档案管理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
总之,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的制定不仅规范了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了档案管理水平,还加强了对档案信息的保护和利用。相信在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指导下,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将进一步发展,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
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篇二
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里程碑。这份办法对于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首先,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办法规定了档案管理的法律地位、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明确了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这对于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办法还对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其次,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强调了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办法对档案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等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各级档案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办法还明确了档案信息的保管期限和处理方法,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此外,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还强调了档案管理的公开和服务。办法规定了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信息的公开,提供便捷的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办法还规定了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档案文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提供更好的档案管理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
总之,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的制定不仅规范了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了档案管理水平,还加强了对档案信息的保护和利用。相信在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指导下,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
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篇三
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促进档案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某一专业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第四条国家档案馆是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用、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能。
第五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全面收集档案,反映历史真实,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方便社会利用,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档案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省国家档案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资源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国家、省有关档案馆网布局的要求设置国家档案馆。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置综合档案馆。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也可以与综合档案馆合设。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置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设置国家档案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国家档案馆的具体条件和申请审核程序,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商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职责,拟订档案资料收集的具体范围,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综合档案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向本馆移交档案的单位范围。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形态的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接收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接收档案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向社会提供现行文件查询等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档案馆移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和信息化规划。
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的接收工作,加快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
第十四条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档案目录中心。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以及专门档案馆应当定期向综合档案馆报送电子档案目录。
电子档案目录格式标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电子政务要求和规范制定。
第十五条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鼓励档案资料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国家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档案馆之间,国家档案馆与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其他机构保管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应当向综合档案馆提供相关目录。
第三章档案开放与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档案馆的下列馆藏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按国家规定不宜开放的除外:
(一)建国以前形成的档案;
(二)建国以后形成的档案,时间已满30年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档案;
(四)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五)重大活动档案,进馆满6个月的。
国家档案馆开放个人捐赠的档案,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八条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应当组织鉴定小组对拟开放的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开放条件,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一律予以开放。
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应当采取设立阅览室、档案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已开放档案、文件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