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格式【通用3篇】
行政起诉状格式 篇一
行政起诉状格式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书面文件格式。行政起诉状格式的准确使用可以提高起诉的效力和成功的几率。下面将介绍一种常用的行政起诉状格式。
一、起诉人信息
起诉人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邮编、电话号码等。这些信息的准确填写有助于法院对起诉人的辨识和联系。
二、被诉行政机关信息
被诉行政机关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这些信息的准确填写有助于法院对被诉行政机关的辨识和联系。
三、案由和请求
案由是指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理由,应简明扼要地陈述。请求是指起诉人希望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应明确具体地提出。案由和请求的准确表述有助于法院理解起诉人的诉讼目的和要求。
四、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是起诉人用以支持案由和请求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应当真实、准确,理由应当合法、充分。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可以参照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说明。
五、证据
证据是起诉人提供给法院的能够证明案由和请求的材料。证据可以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起诉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六、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起诉人希望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起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
七、陈述和证明方式
陈述和证明方式是指起诉人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陈述、口头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方式。起诉人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以提高诉讼效力。
八、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指支持起诉人案由和请求的法律规定。起诉人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起诉的合法性和说服力。
以上是一种常用的行政起诉状格式,起诉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在起诉时,起诉人应当准确填写各项信息,详细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以增加起诉的成功率。
行政起诉状格式 篇二
行政起诉状格式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书面文件格式。行政起诉状格式的准确使用可以提高起诉的效力和成功的几率。下面将介绍另一种常用的行政起诉状格式。
一、起诉人信息
起诉人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邮编、电话号码等。这些信息的准确填写有助于法院对起诉人的辨识和联系。
二、被诉行政机关信息
被诉行政机关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这些信息的准确填写有助于法院对被诉行政机关的辨识和联系。
三、案由和请求
案由是指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理由,应简明扼要地陈述。请求是指起诉人希望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应明确具体地提出。案由和请求的准确表述有助于法院理解起诉人的诉讼目的和要求。
四、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是起诉人用以支持案由和请求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应当真实、准确,理由应当合法、充分。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可以参照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说明。
五、证据
证据是起诉人提供给法院的能够证明案由和请求的材料。证据可以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起诉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六、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起诉人希望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起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
七、陈述和证明方式
陈述和证明方式是指起诉人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陈述、口头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方式。起诉人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以提高诉讼效力。
八、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指支持起诉人案由和请求的法律规定。起诉人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起诉的合法性和说服力。
以上是另一种常用的行政起诉状格式,起诉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在起诉时,起诉人应当准确填写各项信息,详细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以增加起诉的成功率。
行政起诉状格式 篇三
原告:************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军营 主任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185号
电话:962110
诉讼请求
1、 请求贵院判令撤销(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2、 请求贵院判令承担国家赔偿。
(关押期间按照142.33元每天的标准计算)
3、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首先,被告认定原告伙同他人为报复被害人*******,将油状物品泼洒在蔬菜上,并掀翻蔬菜摊位,还殴打单某某至其轻微伤。
被告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并且原告所针对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因此,被告认定原告
“随意殴打他人”而“犯有寻衅滋事行为”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其次,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而本案属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依据只能是法律。
而被告(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却是依照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出的,该“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阶位不足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被告适用该“试行办法”来对原告决定“劳动教养”在适用法律法规上是错误的。
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应该是《治安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即使有关规定与《治安处罚法》相冲突,也应该优先适用《治安处罚法》。
再次,被告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在其(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中,没有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
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
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履行以上程序。
《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该进行复核。
而被告并未履行该程序。
最后,被告滥权。
滥权在本质特征上是指故意不正当地行使权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度地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本案被告在处理原告,事实上却是非常草率、非常不公平的。
对于原告的行为,可能适用“劳动教养”,也可能适用“治安拘留”,还可能适用“罚款”。
可是,被告竟然优先选择劳动教养,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
同时,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但被告却不对其作任何处罚,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另外,就是按照公安部内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劳动教养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违法犯罪经历。
(二)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包括呈报单位的认定,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证据及理由。
(三)是否举行聆询,聆询的基本情况。
(四)决定劳动教养的依据。
(五)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是否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决定前是否先行羁押,先行羁押的措施名称、期限及其折抵情况。
(六)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处理决定。
(七)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损害赔偿的解决途径。
(九)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时间”的规定,被告所作的((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至少存在以下这些问题:(1)未列原告职业及工作单位。
(2)未列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未列认定事实、证据的理由。
(3)未列聆询的基本情况。
(4)没有表述有无先期羁押、以及执行劳动教养的起止日期、折抵情况。
(5)没有表述“呈报单位”对违法犯罪事实、证据的认定。
(6)只是罗列证据方法,却没有表述证据的主要内容。
等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对原告“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以及在程序上,均存在十分严重的错误或缺失,同时还存在滥权问题,因此,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还原告以自由。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行政起诉状范例【2】
原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行政赔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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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是:
行政起诉状【3】
原告:马晓军,男,汉族,31岁,住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XXXX
代理人:严华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 XXXXXXXX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联系电话:023—63758200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村13号
负责人:何内平,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23-67851110,邮政编码:400020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于 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4839.22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4天×每天142.33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导致原告至今无法从事律师工作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原告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强迫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强迫原告出具不同意为李庄案出庭作证的证明,强迫原告书写申请重庆警方保护的申请书,强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被告工作人员同时摄像以试图表明原告当时是“自由”的)。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目无国法、玩弄法律,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
原告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晓军
201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