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的预警制度【通用6篇】
矛盾纠纷排查的预警制度 篇一
预警制度在矛盾纠纷排查中的重要性
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导致事态扩大化,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纠纷,预警制度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预警制度可以帮助政府、组织和个人及时获得矛盾纠纷的信息,从而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恶化。
首先,矛盾纠纷排查的预警制度可以提供及时的信息。通过建立预警系统,可以收集和分析各种相关数据,如社会调查、舆情监测、警情报告等,从而及时获得矛盾纠纷的动态,了解矛盾纠纷的规模、程度和矛盾双方的态度,为进一步的矛盾纠纷排查提供依据。预警制度可以将信息快速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使得他们能够迅速了解矛盾纠纷的情况,及时做出决策和行动。
其次,矛盾纠纷排查的预警制度可以帮助及时解决矛盾纠纷。通过预警制度,可以将矛盾纠纷的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从而及时采取措施来解决矛盾纠纷。例如,当预警系统发现某个地区存在严重的土地纠纷时,可以及时通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和解决。预警制度可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的针对性和精准度,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和效果。
此外,矛盾纠纷排查的预警制度还可以帮助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通过建立预警系统,可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例如,在一些社区中,可以建立居民矛盾纠纷的预警制度,通过社区工作人员的日常巡查和居民的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
总之,矛盾纠纷排查的预警制度在社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提供及时的信息,帮助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并通过预防措施,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因此,建立健全的矛盾纠纷排查的预警制度是当今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矛盾纠纷排查的预警制度 篇二
如何建立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的预警制度
建立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的预警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谐至关重要。下面提出几点建议,以帮助建立一套高效的矛盾纠纷排查的预警制度。
首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同部门、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信息共享是建立预警制度的基础。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各个部门的信息整合起来,并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同时,可以通过建立数据共享协议,促进不同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矛盾纠纷排查的效率和效果。
其次,建立多元化的数据收集渠道。为了获得准确的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制度应该建立多元化的数据收集渠道。可以利用社会调查、舆情监测、警情报告等多种方式,收集矛盾纠纷的相关信息。此外,还可以鼓励公众参与,通过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等方式,提供矛盾纠纷的线索和信息,从而全面了解矛盾纠纷的情况。
再次,建立及时的信息传递机制。预警制度的核心是及时传递矛盾纠纷的信息。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该建立快速的信息传递机制,确保矛盾纠纷的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等方式,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接收。
最后,建立精准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预警制度不仅要提供矛盾纠纷的信息,还要提供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案。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该建立精准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建立专门的矛盾纠纷排查小组,由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解决,提高矛盾纠纷排查的针对性和精确度。
总之,建立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的预警制度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多元化的数据收集渠道、及时的信息传递机制和精准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可以提高矛盾纠纷排查的效率和效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只有不断完善预警制度,才能更好地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矛盾纠纷排查的预警制度 篇三
为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全区司法行政机关为切实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建设,扎扎实实抓好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和源头预防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建立街道、镇(村)、单位矛盾纠纷排查体系,街道、镇实行每半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特殊时期每日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纠纷工作;
3、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4、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5、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6、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在4小时内上报区调处中心,调处中心接到报告后上报上级主管领导;
7、各街道(镇)、各部门应于每月底前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报区调处中心;
8、保持矛盾纠纷报送电话24小时畅通,遇到节假日必须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矛盾纠纷排查的预警制度 篇四
为了切实加强我局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单位活动,根据创建平安华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报告制度
(一)采取上下结合、条块结合、日常排查与定期集中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普遍排查相结合起来的方式,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不管单位有无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各部门(股室)、单位(局、所)必须每月汇总一次情况,向局维稳领导小组报告,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三)及时准确上报排查调处过程中发现的预警性涉稳信息以利及早防范不稳定事件,确保社会安定团结。
二、要情报告制度
(一)凡发生罢工、罢课、罢市、游行,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或围攻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20人以上非法宗教聚会,死1人以上的灾害事故等重大情况,所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局维稳领导小组报告。
(二)凡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苗头,所在单位支部书记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局维稳领导小组报告原因的处理情况,以后每天报告一,直到矛盾全部化解。
(三)发生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必须在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局维稳领导小组报告。
(四)建立健全重大稳定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单位每月在上报《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的同时,要将排查出的尚未化解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进行梳理,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将较为重大的不稳定因素详情报市局维稳办备案,由维稳办对重大不稳定因素进行挂牌督办。
三、抄告回报制度
(一)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方参与、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果断、迅速、认真调处。
(二)市局维稳领导小组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下发督办函,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调处,各部门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局维稳办回复调处结果。
(三)各部门、单位要及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不得把本地本部门应该解决、处理的矛盾和问题推向社会,推给上级。
四、考核督查制度
(一)各单位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首要任务,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党政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归口负责,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
(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失职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群体性闹事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三)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平安创建和维护社会稳定目标管理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晋级和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迟报、漏报、不报、督办回执不填报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四)进一步加强党、政统一领导,维稳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调处小组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着力在落实工作措施,谋求工作实效上狠下功夫。
五、协调会议制度
(一)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市局维稳办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协调会议对排查调处工作做得好的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到位的进行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
(三)认真研究调处急、大、难矛盾纠纷的措施,通过协调会议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调处时间,督促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六、民间纠纷调处移送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分级管理,归口调处。
(二)民间纠纷调处按照“小事不出单位、大事不出街道办事处和就地化解矛盾”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的调解责任制,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律先到基层组织(单位)进行调解。
(三)调解组织经两次以上调解仍未成功,确实难以解决的,携带两次以上调解材料,将调解情况移送街道办事处综治工作中心调解。
(四)综治工作中心接到基层移送的纠纷,应认真审查,并召集辖区内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及有关部门着手调处,经再三调处不成功的,移交市调解处办调解或直接引导其进入诉讼程序。
(五)市调处办近纠纷的性质责成相关部门或组织相关部门集中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应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六)各级调处组织建立移送等相关程序和制度,做到手续齐备,档案资料完整。
矛盾纠纷排查的预警制度 篇五
为坚持“安全为首要、排查为关键、稳定为目标”的安全工作原则,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特制定学校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学校要加强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学校各层次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管理人员成立排查小组,确保排查效果。
2、学校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实行月查制度。
3、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前后左右,天上地下;校园内外无遗漏”。
(1)查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包括校舍状况、实验教学设施、消防设施、体育设施、水电设施、学校车辆等。
(2)查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素质。
(3)查学校德育工作和法制安全教育。
(4)查学校周边治安秩序。
(5)查安全制度建设。
(6)查组织领导。
矛盾纠纷排查要做到“内外兼治,上下并查;事无俱细,防患于未然”。一是各层面全方位排查。二是关注重点人群。三是落实帮扶人员。四是确保纠纷彻底解决。
矛盾纠纷排查的预警制度 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稳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指学校对本单位的内部矛盾和纠纷,依法进行排查,调解和处理的非诉讼活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由政教处负责并实施。
第三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从下到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生之间矛盾纠纷先由班主任协助,当事教师负责调处,调处无效者上报政教处调处。对未成年人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教师(家属)、教师家庭矛盾纠纷。先由政教处调处,必要时交学校调处。
第四条: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坚持“预防为主、防微杜渐,依法处理,避免激化”的方针。
第五条:相关部门和各班都要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记录”,并将排查调处结果随时上报政教处。
第六条: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法律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依据法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社会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第七条:矛盾纠纷的调解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法给予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处罚。
第八条:经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未成年人监护人)签字或者盖章和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九条:依据有关规定,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生效之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纠纷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条: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处中如达不成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应当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诉论权利,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一条: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尊重调解人员;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不得顶撞调解人员或无理取闹;
(五)明理法高姿态,提出合理化要求;
(六)自觉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
第十二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镇政府、派出所领导下进行,学校各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矛盾调处部门(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了解师生及其它反映,贴近师生生活实际,及时掌握相关动向,千方百计将各种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政教处要制定出年度和学期矛盾调处工作计划,学校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门研究矛盾调处工作,期末要对矛盾调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书面向有关部门汇报。
(三)积极完成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矛盾调处任务。
(四)已发生矛盾纠纷,不管当事人是否报告或申请,调解部门(人员)都要主动进行调处。
十四条:学校对在矛盾调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矛盾纠纷调处,在矛盾发生两周内必须处理终结,较复杂或跨校矛盾纠纷报请相关部门协助调处,但必段在两个月内处理终结。
第十六条:已确定为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