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最新版【推荐3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最新版 篇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行投资项目,为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保证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最新版的该条例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
首先,最新版的条例对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规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总额的不同,分为核准和备案两个程序。对于投资总额超过一定金额的大型项目,需要进行核准程序,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而投资总额较小的项目,则可以进行备案程序,只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备即可。这样的规定,既减轻了企业的行政负担,又保证了大型项目的监管力度。
其次,最新版的条例对投资项目的信息公开进行了强化。条例规定,企业在进行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前,必须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相关部门也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投资项目的审批结果和进展情况。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提高投资项目的透明度,增加社会的信任度,也可以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项目进行欺诈行为。
最后,最新版的条例还强调了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评估。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同时,还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偏离计划的情况。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最新版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对投资项目进行了更加细化和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相信,随着该条例的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将更加规范和透明,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最新版 篇二
近年来,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增加,为了保证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最新版的该条例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
首先,最新版的条例对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规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总额的不同,分为核准和备案两个程序。对于投资总额超过一定金额的大型项目,需要进行核准程序,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而投资总额较小的项目,则可以进行备案程序,只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备即可。这样的规定,既减轻了企业的行政负担,又保证了大型项目的监管力度。
其次,最新版的条例对投资项目的信息公开进行了强化。条例规定,企业在进行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前,必须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相关部门也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投资项目的审批结果和进展情况。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提高投资项目的透明度,增加社会的信任度,也可以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项目进行欺诈行为。
最后,最新版的条例还强调了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评估。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同时,还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偏离计划的情况。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最新版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对投资项目进行了更加细化和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相信,随着该条例的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将更加规范和透明,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最新版 篇三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最新版)
导语: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希望你能够得到启发,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想要知道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