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经典3篇】
新版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近年来,旅游业蓬勃发展,各地景点迎来了大量的游客。然而,与此同时,一些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也逐渐增多,严重影响了旅游体验和景区环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迫切需要一套有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游客的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制定了新版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了不文明行为的定义和范围。不文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乱丢垃圾、涂鸦、随地吐痰、随地吸烟、擅自攀爬、扰乱秩序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德,也会对景区环境造成损害。
其次,规定了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首次发现的不文明行为,将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记录。对于多次违规的游客,将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如限制其进入景区、禁止其参加特定活动等。同时,对于严重的不文明行为,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建立了游客行为记录管理系统。景区将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这些记录将与游客的个人信息绑定,以便进行后续管理和处罚。同时,游客也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自己的不文明行为记录,以便及时改正。
第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景区将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栏、宣传单、导游讲解等,向游客普及文明旅游的知识和法规。同时,也会加强对导游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以更好地引导游客的行为。
新版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无疑为解决游客不文明行为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通过对游客行为的规范和处罚,可以有效遏制不文明行为的发生,提升游客的素质和文明意识。同时,该办法的实施也需要各景区的积极配合和支持,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文明旅游的目标。
新版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游客数量不断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游客不文明行为的增多。这些不文明行为不仅破坏了景区的环境,还影响了其他游客的体验,严重损害了旅游业的形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制定了新版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不文明行为的定义和范围。不文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乱丢垃圾、随地吐痰、随地吸烟、擅自攀爬、扰乱秩序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共道德和社会规范,必须加以制止和惩罚。
其次,该办法规定了游客的行为管理责任。景区将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提高其文明意识和素质。同时,景区也将加强对导游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引导能力。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效地引导游客的行为,减少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三,该办法建立了游客行为记录管理系统。景区将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这些记录将与游客的个人信息绑定,以便进行后续管理和处罚。同时,游客也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自己的不文明行为记录,以便及时改正。
第四,该办法规定了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首次发现的不文明行为,将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记录。对于多次违规的游客,将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如限制其进入景区、禁止其参加特定活动等。严重的不文明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新版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提高游客的文明素质。只有通过规范游客的行为,才能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呼吁广大游客积极配合并遵守该办法的规定,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新版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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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
(七)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
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