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优质6篇)
最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篇一
近年来,随着出租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要求也逐渐提高。为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确保乘客的安全和服务质量,最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首先,最新规定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要求。根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且在驾龄、交通违法记录等方面有一定的要求。这些要求的设定,旨在确保驾驶员具备足够的驾驶经验和技能,能够安全、稳定地驾驶出租汽车。
其次,规定中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素质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对乘客要有礼貌、热情,并且遵守交通规则和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这些要求的制定,旨在提高出租汽车服务的质量,为乘客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此外,最新规定还规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驾驶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学习交通法规、服务技巧等知识,并通过考核才能获得从业资格证书。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利益。
最后,最新规定还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中明确了驾驶员不得拒载、绕路、议价等行为,同时也对驾驶员的违法和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规定的制定,旨在约束驾驶员的行为,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正常秩序。
综上所述,最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规定的制定,将有助于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水平,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利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和驾驶员自身共同努力,加强培训、加强监管,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为乘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
最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篇二
随着出租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提高服务质量,最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应运而生。这一规定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和行为规范制定了明确的要求,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最新规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了明确要求。根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且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技能。这一要求的制定,旨在确保出租汽车驾驶员具备足够的驾驶能力,能够安全、稳定地驾驶出租汽车,为乘客提供安全的出行环境。
其次,规定中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素质要求进行了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对乘客要有礼貌、热情,并且遵守交通规则和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这一要求的制定,旨在提高出租汽车服务的质量,为乘客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此外,最新规定还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进行了明确。驾驶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学习交通法规、服务技巧等知识,并通过考核才能获得从业资格证书。这一要求的制定,将有助于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利益。
最后,最新规定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为规范。规定中明确了驾驶员不得拒载、绕路、议价等行为,并且对驾驶员的违法和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一要求的制定,旨在约束驾驶员的行为,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正常秩序。
综上所述,最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规定的制定,将有助于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水平,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利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和驾驶员自身共同努力,加强培训、加强监管,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为乘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
最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篇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最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国家对从事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最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规定执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最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篇五
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九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最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篇六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