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全文【实用3篇】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全文 篇一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全文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它对于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本文将详细解读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法规。
该条例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界线的确定、界线的变更、界线的保护、违法行为和附则。总则部分明确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为后续章节的具体规定奠定了基础。界线的确定部分规定了行政区域界线的确定原则、程序和方式,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的准确性和可行性。界线的变更部分规定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条件、程序和方式,对于行政区域界线的调整和变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界线的保护部分重点强调了行政区域界线的保护责任和措施,保障行政区域界线的完整和稳定。违法行为部分对于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附则部分对于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和相关衔接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够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还能够维护行政区域的统一和秩序。同时,该条例的实施还能够促进行政区域的协调发展,推动各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该条例的贯彻执行,并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总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全文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该条例的出台为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行政区域界线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的保护和维护,促进行政区域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全文 篇二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全文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它对于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该法规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行政区域界线的确定原则和程序,保障了行政区域界线的准确性和可行性。通过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可以有效避免行政区域界线的模糊和争议,有利于政府的管理和服务。
其次,该条例规定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条件和程序,为行政区域界线的调整和变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有助于适应地方发展需要,推动行政区域的协调发展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第三,该条例强调了行政区域界线的保护责任和措施,保障了行政区域界线的完整和稳定。通过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的保护和维护,可以有效避免行政区域的混乱和纠纷,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条例对于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增强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律约束力和威慑力。这有助于维护行政区域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总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全文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保障行政区域界线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促进行政区域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的保护和维护,推动行政区域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全文 篇三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全文)
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改变的,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九条 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
第十条 生产、建设用地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属于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
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