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会会议记录【通用3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会会议记录 篇一
会议时间:2022年1月10日
会议地点: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主持人:张律师
与会人员:全体律师事务所律师
会议记录:
1. 会议开始
张律师宣布会议开始,并对与会人员表示欢迎。他强调本次会议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加强团队合作,共同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2. 业务学习分享
各位律师依次进行了业务学习分享,分享内容包括最新的法律条文解读、案例分析、业务经验总结等。通过分享,大家互相学习借鉴,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3. 专题讲座
本次会议安排了一位资深律师进行专题讲座,主题是“如何高效处理复杂案件”。资深律师从案件分析、证据收集、辩护策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解。与会律师积极提问,与讲座嘉宾进行深入交流,讲座获得了全体律师的一致好评。
4. 团队合作讨论
为了进一步加强团队合作,会议进行了团队合作讨论环节。大家就合作案件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集体讨论,并提出了解决方案。通过讨论,律师们更加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增强了团队凝聚力。
5. 会议总结
张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对律师们的积极参与和分享表示感谢,并鼓励大家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学习、提升,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6. 会议结束
会议在大家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会会议记录 篇二
会议时间:2022年3月15日
会议地点: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主持人:李律师
与会人员:全体律师事务所律师
会议记录:
1. 会议开始
李律师宣布会议开始,并对与会人员表示欢迎。他强调本次会议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沟通与交流,共同提升业务水平。
2. 业务案例分享
与会律师依次分享了自己办理的一些业务案例,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大家对案件的背景、案件处理过程以及案件结果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分享了自己在案件中的经验和教训。通过案例分享,律师们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提高了自身的业务水平。
3. 法律知识学习
本次会议安排了一位律师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律师详细解读了最新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刑法修正案等内容。与会律师积极提问,与讲座嘉宾进行深入交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解释。
4. 团队合作分享
为了加强团队合作,会议进行了团队合作分享环节。律师们分享了各自在合作案件中的经验和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大家对案件合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集体讨论,并提出了解决方案。通过分享,律师们更加明确了团队合作的方式和效果,增强了团队凝聚力。
5. 会议总结
李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对律师们的积极参与和分享表示感谢,并鼓励大家在日常工作中保持学习的态度,提高专业素养,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6. 会议结束
会议在大家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会会议记录 篇三
会议记录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会会议记录,希望大家喜欢!
时间:20XX年8月31日下午
地点:本所会议室
出席人员:本所律师
主持人:
记录人:
杨春恒:各位律师,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召开例会,下面请大家踊跃发言,我们结合具体的案例来探求实务的可操作性,并进行理论解析。
吴瑞青:最近我代理了一个案子,是关于名称权侵权纠纷的。案情大概是这样:原告两年前在安丘某路段开设了一家餐馆,名为“安丘状元粥店”,并注册了工商登记。该店经过两年经营,生意红火,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誉,并在本地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最近,在安丘的另一条街上,原先的一家餐馆将自己的营业名称改为“迎新状元楼休闲餐厅”且“迎新”二字非常小,“状元楼”三字非常大,原告认为,被告这种做法,是刻意在利用“状元楼”的知名度,误导消费者。在与对方协商未果之后,原告无奈,只好诉之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请大家来讨论一下这个案子。
赵荣烈:我认为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的做法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我认为原告在安丘市工商局办理了登记,字号名称为“安丘市状元楼粥店”,在安丘市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依法享有专用权。该被告应该是侵犯了原告专有名称的使用权。
吴瑞青:光凭这一点还不足以证明,还要把对方的侵权行为予以解剖。
赵丽:被告以“迎新状元楼休闲餐厅”作为企业名称在门面上使用,其中“迎新状元楼休闲餐厅”中的“迎新”二字较小,“状元楼”三字较大,突出显示“状元楼”三字,与原告登记注册的“状元楼”粥店名称相同。且原告和被告的经营场所在同一地域,原、被告的服务项目同是餐饮行业,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我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吴瑞青:谢谢,本案的关键点就在这里,只有把这个问题搞明白了,接下来的停止侵权和具体赔偿问题就好解决了。
杨春恒:好的,大家还有什么具体的案例拿来讨论一下?
赵荣烈:我说个吧,我最近经手了一个交通事故案子,案情大意是:20XX年12月,李某驾车出游途中遇熟人赵某,由于顺路赵某便要求李某搭载自己一程。后行经某路段时,李某因避让一辆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无牌两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后未能找到此辆摩托车
)致使自己的车子侧翻于路边水沟里,造成赵某受伤,经鉴定赵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赵某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案子事情清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能不能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请大家来讨论一下。
辛刚:我觉得不能减轻,李某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对事故负全责,且李某作为驾驶者应对其车内的人、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好意搭乘是值得鼓励的行为,但不能成为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况且根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李某也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吴瑞青:我觉得可以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李某并非驾车营运,是纯负义务的行为,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张佃军:李某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交通事故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紧急避险可以作为减轻李某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赵荣烈:这应该是一个可以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法院的判决也支持了这种观点,在目前法律没有对好意搭乘作具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紧急避险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石洪亮: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案件的大意是:某房地产公司与赵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向赵某出售房屋一套,赵某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款53000元,并同意余款220000元由赵某在付首付款后向银行申请按揭支付。合同签订后,赵某并未按约定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首付款53000元。与此同时,赵某与第三人某银行签订了《某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赵某向某银行借款220000元,以所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某房地产公司未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同年4月,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房屋借款抵押也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在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后,某银行依约将220000元贷款转入赵某的个人帐户,但赵某并未将此款支付给某房地产公司。该房地产公司以赵某未支付房款构成违约、利用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赵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赵某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抵押无效。
张佃军:我觉得被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杨春恒:这一点没有什么疑问,焦点就在于被告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石洪亮:我认为该抵押行为是有效的,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明确购房人可以用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预购商品房作为按揭贷款抵押,该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中同意赵某在支付首付款后,可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在赵某未付清首付款的情况下,又向房产局申请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应视为其同意赵某在未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可以用预购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某房地产公司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在借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抵押行为是有效的。
杨春恒:今天我们的讨论很热烈,各位律师都能够踊跃发言,并且提出了宝贵的建议,使得我们要讨论的案例都有了圆满的解决方案,非常好!希望大家散会后能够不断加强学习,多思考,切实提高自身的执业水平,更好地为我们的当事人服务。还是那句话,对我们的当事人负责,就是对我们自己负责。
大家看一下会议记录,参加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