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不当得利起诉状(精简3篇)
超不当得利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 李某,特此向贵庭提起超不当得利诉讼。我希望通过此次诉讼,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并追回我所遭受的超不当得利。
我与被告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合作伙伴关系。在我们的合作过程中,我发现被告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超额利润,并将其据为己有。根据相关合同,我们应该平等分配利润,但被告却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大部分利润转移到了个人账户。这明显违反了我们之间的约定,也损害了我的利益。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我与被告应该共同分享公司的利润。然而,被告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大部分利润转移到个人账户,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这种行为使我无法获得我应有的利润份额,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其次,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商业伦理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作伙伴,我们应该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合作。然而,被告却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超额利润,并将其据为己有。这种行为不仅对我造成了经济损失,也给我带来了精神上的打击。
最后,我在此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判决,追回我所遭受的超不当得利,并保护我在合作关系中的合法权益。我请求法庭责令被告返还我应有的利润份额,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弥补我所遭受的损失。
在此,我再次强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和商业伦理,损害了我的利益。我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谢谢。
原告:李某
日期:2022年1月1日
超不当得利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 张某,特此向贵庭提起超不当得利诉讼。我希望通过此次诉讼,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并澄清我所被指控的超不当得利行为。
我与被告 李某是一家公司的合作伙伴关系。在我们的合作过程中,我始终遵守合同约定,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共同分享利润。然而,原告却毫无理由地指责我获取了超额利润,并将其据为己有。我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并要求法庭对此进行调查和判决。
首先,我从未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超额利润。在我们的合作过程中,我始终遵守合同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经营。我从未私自将公司利润转移到个人账户,并且向原告提供了相关的财务报表和账目清单,以证明我所获得的利润是合法的。
其次,原告的指控严重损害了我的声誉和利益。我作为一个合法经营的商人,一直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经营活动。原告的指控不仅毫无事实依据,而且严重影响了我的商业信誉和形象。我对原告的指控感到非常愤慨,坚决要求法庭对此进行调查和判决。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做出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判决。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和商业声誉。
在此,我再次强调,原告的指控毫无根据,严重损害了我的利益和声誉。我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判决,并还我清白。谢谢。
原告:张某
日期:2022年1月1日
超不当得利起诉状 篇三
2017超实用的不当得利起诉状范文
导语: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当得利起诉状,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
不当得利起诉状【篇一】
原告:林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广东省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张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借款XXX元及利息XXX元(暂计至起诉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钱,原告遂到银行提出XX元现金,在XX地方将现金XX元交予被告,被告写了借条。因约定的借款期已过,被告没有按时还款,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月X日
注意:请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
不当得利起诉状【篇二】
原告人:四川XX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园
法人代表:,系四川
电话:028-82131,18980
被告人1:,男,汉族,35岁,身份证号511318,身份证住址:四川7组40号,本人系原四川易部经理,联系电
话:13672114;被告人2:彭,女,汉族,36岁,身份证号5224,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温号1-14-3,本人系原四川易部会计, 联系电话:136949;
被告人3:黄,女,汉族,25岁,身份证号51328,身份证住址:四川仁寿号,本人系原四川四川XX厨房设备纳,联系电话:1878045。
案由:追索财务账目,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尽快交接财务账目,交代不明资金去向。
2、责令被告退回不明去向资金22.95万元。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12月期间,原财务部相关人等以四川XX及四川XX温江分公司员工福利生活费开支为由向本公司行政部行政部经理私人储蓄卡支付款项332,500元(大写:叁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该私人储蓄卡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交由出纳员黄保管,并由黄把钱全部取现开支并做帐,但相关开支帐目至今未做移交。
根据我公司行政部统计结果:2014月11月至2015年6月实际支付的生活费开支为69,576.00元,其中还有8381.30元未支付;根据已有的数据显示,2014年8至10月的生活费最多每月开支11000元,共计33000元,故公司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生活费实际开支在103,000元以内。初步查明财务部相关人等以生活费为由划支款项中的22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