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实用4篇】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现就被告XXX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
一、案情概述
2019年X月X日,我驾驶自己的私家车沿X路行驶,当行驶至X路与X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告XXX驾驶的货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红灯的规定,与我驾驶的车辆相撞。该事故造成我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医院诊断为轻伤。
二、被告的过错
1. 被告XXX违反交通信号灯红灯的规定,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 被告在驾驶过程中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未能避免与我驾驶的车辆相撞。
三、损害赔偿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我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记录,我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共计花费XXXX元。
2. 误工费用:由于受伤需要住院治疗,导致我无法正常工作,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XXXX元。
3. 交通费用:由于交通事故导致我的车辆受损,需要修理,修理费用共计XXXX元。
4. 精神损失费:由于交通事故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XXXX元。
四、证据
1. 交通事故现场的照片和勘查报告。
2. 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记录。
3. 相关的收据和发票,证明了我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五、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支付我医疗费用XXXX元。
2. 判决被告支付我误工费用XXXX元。
3. 判决被告支付我交通费用XXXX元。
4. 判决被告支付我精神损失费XXXX元。
5. 其他相关损失由被告承担。
六、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七、代理人
本案中,我将由律师XXX代理处理本诉讼案件。
特此申请!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现就被告XXX在家庭暴力事件中造成的人身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
一、案情概述
我与被告XXX结婚多年,婚后我们一直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具体来说,被告经常对我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包括殴打、辱骂、恐吓等。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身心健康,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
二、被告的过错
1. 被告XXX多次对我进行殴打和辱骂,造成了我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2. 被告对我的威胁和恐吓使我长时间处于恐惧和紧张的状态下,导致我的生活无法正常展开。
三、损害赔偿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我因此次家庭暴力事件所遭受的损失,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用:由于被告的殴打行为导致我多次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共计花费XXXX元。
2. 心理损失费:被告对我进行的辱骂和恐吓使我长时间处于恐惧和紧张的状态下,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心理损失费XXXX元。
四、证据
1. 我的证词和陈述,详细描述了被告对我的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
2. 相关的医院诊断和治疗记录,证明了我因被告的暴力行为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3. 相关的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告对我进行暴力行为的事实。
五、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支付我医疗费用XXXX元。
2. 判决被告支付我心理损失费XXXX元。
3. 其他相关损失由被告承担。
六、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七、代理人
本案中,我将由律师XXX代理处理本诉讼案件。
特此申请!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篇三
原 告:许弟弟,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31日,身份证号码:32050719571031301X,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漕湖经济开发区漕湖花园47幢201室。
被 告:沈**,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9日,身份证号码:„„„„„„„„„„,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368012.37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雇请原告拆除自家室内隔离墙。2011年9月29日,原告在拆墙过程中,因墙体本身不牢固而突然倒下,将正在工作的原告砸伤,随后原告被送往相城区人民医院急诊,9月30日转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上海长征医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该院诊断为“1、L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2、L2右侧椎板骨折,3、L1、2双侧横突骨骨折,4、第6、7肋骨骨折。”在该院住院8天后又转到相城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1年10月29日出院。原告在医疗终结后,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苏大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3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为原告属于八级伤残。
原告受伤后,医疗费用及其他的相关支出均由原告自行垫付,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方要求赔偿未果,之后又于2012年9月24日通过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方致函要求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口头表示只愿意承担其中的18万元。事实上,原告受伤的医疗费一项就有十几万元了,远难弥补原告损失。原告家庭经济困难,在受伤之后无法继续工作,又支出巨额医疗费用,生活已难以为继。
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相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2月 日 附:1、起诉状副本2份;
2、赔偿清单3份;
3、证据目录及其相关证据3份。
赔偿清单
1、 医疗费:125266.37元
2、 误工费:
3、 护理费:
4、 住院伙食补贴:
5、 交通费:
6、 必要的营养费:
7、 残疾赔偿金:
8、 残疾辅助器具(轮椅)费:
9、 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司法鉴定费:
以上共计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篇四
原告:张三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电话:12345678。
被告:渊明,男,19XX年7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街48号,XX县XX机械厂个体工商户主。电话:1234567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64143.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有十几年工作经验的电工、焊工,被告系XX县XX机械厂个体工商户主, 原告于2009年3月起即进入被告工厂务工。2012年3月23日,被告安排原告去XX市XX乡XX村家巷组XX家进行混泥土机安装调试,酿成右上肢被运转的机器绞伤的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XX市红十字医院救治,后转往XX县人民医院,共住院54天,期间共花费医药费近6万元(已由被告垫付,且被告已向农村合作医疗申请报销)。2012年10月24日经长沙市XX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前臂碾压伤,右尺、桡骨多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桡神经损伤,右前臂皮肤撕脱伤,构成两个玖级伤残,一个柒级伤残,综合评定为柒级伤残。后续治疗费捌仟元。伤后休息期壹年,伤后护理依赖肆个月,其中一个月两人护理。
原告认为,被告及其XX县XX机械厂并无机械设备制造安装资质,而进行水泥混泥土机的制造及安装,在对机器进行调试过程中也从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更从未及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从而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原告家属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支付后续的部分医药费
及赔偿损失,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
推诿。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XX派出法庭
具状人:
附: 赔偿明细
赔偿明细
1、残疾赔偿金:7440×20年×(40%+3%+3%)=68448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5870×20年×(40%+3%+3%)=54004元。 2、残疾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 3、医药费:2979元。
4、住院伙食费:30元/天* 54天= 1620元。
5、营养费:(住院54天+1年×365天)*30元/天= 8380元。 6、护理费 :31488(湖南统计信息网公布的2011年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pide;12个月&pide;21.75×122天+9693&pide;21.75×30天=28088元。
7、交通费:1500元。
8、误工费:35914(湖南统计信息网公布的2011年制造业平均工资标准)&pide;12 &pide;21.75×365天(计算至2013年3月22日)=50224.6元。
9、后续治疗费8000元。 10、鉴定费900元。 合计:26414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