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上诉状【优质5篇】
交通事故赔偿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向贵庭提交交通事故赔偿上诉状,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根据我对事故的认知和相关证据,我对原判结果提出上诉的理由如下:
首先,原判结果对于责任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根据现场勘查报告和证人证言,事故的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然而,原判却将责任归咎于我方。这一判决完全忽视了事实的真相,对于我方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其次,原判结果对于损失的计算存在不合理之处。事故造成了我方车辆的严重损坏,导致高额的修理费用和使用损失。然而,原判却仅仅给予我方微不足道的赔偿金额,无法真正弥补我方的损失。我方要求法庭重新审查损失的计算方法,并给予合理的赔偿金额。
最后,原判结果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存在不公。事故给我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导致我方长期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然而,原判却对此置之不理,没有给予我方任何的精神损害赔偿。我方要求法庭重新评估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给予适当的赔偿金额。
基于以上理由,我方要求法庭重新审理此案,并对原判结果进行修改。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赔偿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对于贵庭作出的交通事故赔偿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原判结果严重损害了我的权益,希望能够通过上诉获得公正的赔偿。
我对原判结果提出上诉的理由如下:
首先,原判结果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错误。根据现场勘查报告和证人证言,事故的责任明显应当由被告承担。然而,原判却将责任归咎于我方,这不仅违背了事故的实际情况,也损害了我的权益。
其次,原判结果对于损失的计算存在不合理之处。事故导致我方车辆严重损坏,需要支付高额的修理费用和使用损失。然而,原判却仅给予我方微不足道的赔偿金额,无法真正弥补我方的经济损失。我方要求法庭重新审查损失的计算方法,并给予合理的赔偿金额。
最后,原判结果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存在不公。事故给我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导致我方长期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然而,原判却对此置之不理,没有给予我方任何的精神损害赔偿。我方要求法庭重新评估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给予适当的赔偿金额。
基于以上理由,我方要求法庭重新审理此案,并对原判结果进行修改。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赔偿上诉状 篇三
导语:对交通事故的赔偿不满意,可以书写上诉状向法院上诉。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交通事故赔偿上诉状范本,欢迎参考。
交通事故赔偿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张某,男,30岁,汉族,司机,地址:
被上诉人:李某,女,30岁,汉族,无业,地址:
原审被告:马某,男,38岁,汉族,车主,地址:
上诉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民五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 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故使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超出了法定的标准,故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合理裁判。
一、 误工费的计算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吴俊林在住院期间,一直声称自己是下岗职工,没有收入来源,但在开庭时,却出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资证明。证明吴俊林的工资为1900元,另外每个月支付其通讯费150元,合计2050元。上诉人认为,这份证明明显是不真实的,另外,工资的损失不应当包括通讯费,因为通讯费是员工在工作中需要联系业务而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并不是收入来源,不能算作工资,故工资不能够按2050元进行计算。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一审法院没有听取上诉人的一审答辩,做出错误的判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 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故要让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么应当以吴俊林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为作为计算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以伤残鉴定作为计算的依据是明显错误的。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的一审原告吴俊林没有能够证明其花费的交通费与自己的住院有联系,特别是在时间上,其提供的票据与其住院时间根据不能够一致,而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支持了吴俊林的交通费的请求,是错误的。
三、 关于吴俊林的医疗费,也有一部分与要次交通事故无关。
从医院的病历中可以看出,吴俊林在治疗过程中,用了进口的贵重药品,有与医院签订的“使用贵重药品协议书”。另外,有明显与本案无关的治疗和用药。在医院的病历中,看到吴俊林在住院期间治疗了一些与脖子无关的病。所以,这部分费用应当予以减除,而一审法院全额支持了其医疗费14109元是错误的。
另外,本案的具体侵权人是上诉人,而与刘英武无关,故不应当由刘英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在计算上都存在一些明显错误,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 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交通事故赔偿上诉状 篇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xx-xxx-xxx-xxx-x号。
上诉人因不服xx-xxx-xxx-x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X )金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伤残鉴定过高重新鉴定,误工费过长。三、医药费过高,单据只有清单,无正规发票
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认定不合理。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偏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存在过错,并且都为机动车辆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超出范围的定为“轻便摩托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上诉人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综合事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上诉人认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应承担70%赔偿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144881.75元,医疗费用过高,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显示公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6张医疗票据,但其中3张只是复印件,无法客观公正的证明医疗费用的事实情况。在质证阶段,未提供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上诉人当庭不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该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所认定的事实并非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属于错误判决。
三、一审判决中伤残鉴定过高,要求重新鉴定:伤残鉴定级别高,务工时间长,护理时间过长,护理认识过多。
1、伤残鉴定级别高,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在原审判决中,原告实际住院时间天数为52天,法院在对方没有提供医院证明的情况下,“酌情误工时间为100天”于法无据,属滥用自由裁量权,且显失公平公正。上诉人不知道一审法官是如何“酌情的”?对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实际误工时间进行改判。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损失为依据,在没有医院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凭空主观意断多认定出78天的误工天数,对于被上诉人后期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待事实情况确定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法院的判决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后期未确定的损失,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2、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尽管被上诉人提供了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但这只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
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找个单位开个证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实的真实性很难让人完全相信。依照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应提供其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税后工资卡等来证明其固定收入状况,最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诉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材料。但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所提供的工资收入并不当然证明其实际工资减少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四、一审判决中伙食补助费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郑州市实践操作情况,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的判决的费用过高,存在明显不合理。
五、一审判决中关于营养费2700元的认定过高。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被上诉人住院时间52天较确定,尽管出院时医嘱需加强营养,但并未给明确的意见。 “酌定按90天时间计算”,时间过长,费用过高,并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六、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过高,切勿可靠证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比例的确定;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过高,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