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优选3篇】
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现因被告YYY与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我不服原判结果,特此上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一、案情概述
2019年X月X日,我驾驶我的汽车行驶在XX路上,当我准备左转时,被告驾驶其车辆追尾我所驾驶的车辆,造成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立即报警并等候交警到场。交警根据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认定被告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并对双方进行了责任划分和相应赔偿金额的确定。
二、原判结果不公正
尽管交警已经明确了被告的主要责任,但是原判结果却对我不利。根据原判结果,我只能获得一部分医疗费用和车辆维修费用的赔偿,这与实际损失相比是不公正的。我认为原判结果存在以下问题:
1. 原判未充分考虑我的损失
在交通事故中,我不仅遭受了身体上的伤害,还造成了我的车辆严重损坏。然而,原判结果只赔偿了部分医疗费用和车辆维修费用,未能充分考虑到我在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根据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我有权获得完全的医疗费用和车辆维修费用的赔偿。
2. 原判未将被告的主要责任考虑在内
交警明确认定被告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然而原判结果未能将被告的主要责任考虑在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原则,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判结果未能公正地划分责任,导致我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三、请求改判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法院对原判结果进行改判,以实现公正赔偿。具体请求如下:
1. 被告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根据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我因事故所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我请求法院改判,被告应承担我因事故所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2. 被告应承担全部车辆维修费用
交通事故导致我的车辆严重损坏,需要进行维修。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原则,被告应承担全部车辆维修费用。我请求法院改判,被告应承担我因事故所产生的全部车辆维修费用。
3. 其他损失的合理赔偿
除医疗费用和车辆维修费用外,我在事故中还遭受了其他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和工作时间的损失。我请求法院改判,被告应合理赔偿我因事故所遭受的其他损失。
四、陈述证据
我已准备了以下证据,希望法院予以采纳:
1.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 交警认定书
3. 医疗费用收据
4. 车辆维修费用发票
综上所述,我请求法院改判,以实现公正赔偿。我愿意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并接受法院的判决。谢谢法院!
原告:XXX
日期:
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 篇三
民事交通事故精选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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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诉状【篇一】:
上诉人(一审被告):丁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XX,男,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XX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1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的第二项内容,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中原区人民法院(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中的第二项,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谢XX驾驶车辆与张X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张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 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谢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被上诉人谢XX未按照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未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 验。应当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被上诉人谢XX负有严重的过错责任。且在交警队和法院庭审中多次要求其出示驾 驶证,被上诉人谢XX都拒绝出示。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在客观上也影响了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同时也使上诉人错过了向交警部门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的机会,其行为是在恶意规避自己的`责任。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合理判决,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法院庭审的一个重要功能。鉴于被上诉人谢XX拒绝出示驾 驶证的行为主观上有逃避责任之嫌,我们有必要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维护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权,增加被上诉人的责任 承担比例,以维护案件的公平公正。
二、死者张X没有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 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上诉人谢XX 驾驶的车辆和张X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后张X因抢救无效死亡。因张X的过错导致其应当承担部分民事 赔偿责任,张X从这一层面上属于侵权人。其因违章驾驶所导致的侵权赔偿责任系侵权之债,属于其生前个人债务,应当以张X的遗产进行赔偿。而张X生前并没有 遗留任何个人财产,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张X的生前债务包括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侵权债务应当归于消灭。法院判决上诉人丁X、张X和国XX赔偿原告谢XX 医疗费于法无据。
三、上诉人丁X、张XX和国XX均表示放弃对死者张X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
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根据此法条的规定,上诉人丁X、张XX和国XX等三人因为 放弃继承死者张X的遗产,也就没有为死者张X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的义务。因此,三上诉人无须对死者张X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的第二项内容,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丁 X
张XX
交通事故上诉状【篇二】:
原告:胡
被告:黄
被告:系货车登记车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李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亲属因交通事故致死的各项经济损共计421314.6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6日7时40分许,乘座驾驶豫SH6792号面包车由东向
西行至信阳市312国道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驾驶的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信公交认字[2011]第0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责任。另查明,该肇事车东风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系死者的财产继承人;被告系东风货车登记车主。因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诉请。
此 呈
人民法院
具状人:胡
2011年9月26日
赔偿清单
1、死亡赔偿金:15930.26×20年=318605.2元
2、精神抚慰金:40000元
3、丧葬费:27357&pide;2+7000元=20678.5元
4、赡养费:10838.49×10年&pide;2人=54192.45元
5、抚育费:10838.49×1年=10838.49元
6、交通费:1000元
7、误工费:20天×50元=1000元
共计:446314.64元
扣除已支付25000元
还应赔偿446314.64-25000=421314.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