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民事上诉状【实用3篇】
保险公司民事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方为被告方保险公司,特向贵院提出民事上诉状,请求贵院对一审判决作出重新审理和裁决。
一、案情概述
原告方在本案中提出索赔请求,称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一起事故,并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赔偿。然而,我方认为原告方的索赔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在一审中对其索赔请求予以了驳回。
二、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一审法院根据原告方的陈述,未对其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充分审理和考虑,而是单方面支持原告方的主张。然而,根据我方所掌握的证据和合同条款,原告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且其索赔请求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三、我方的上诉理由
1. 原告方未提供充分证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方在提出索赔请求时需要提供与事故相关的充分证据。然而,在一审中,原告方未能提供任何可信的证据证明其在事故中遭受了损失。我方认为,原告方的索赔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应予以支持。
2. 原告方索赔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原告方在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证明文件。然而,原告方在此案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因此,我方认为原告方的索赔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应予以驳回。
四、我方的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方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对一审判决进行重新审理和裁决;
2. 驳回原告方的索赔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的驳回裁决。
我方将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相信贵院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并做出正确的裁决。
特此上诉。
保险公司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为保险公司民事上诉状的内容,敬请贵院查阅。
保险公司民事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方为被告方保险公司,特向贵院提出民事上诉状,请求贵院对一审判决作出重新审理和裁决。
一、案情概述
原告方在本案中提出索赔请求,声称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一起事故,并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赔偿。然而,我方认为原告方的索赔请求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证明文件,且其索赔请求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因此在一审中对其索赔请求予以了驳回。
二、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一审法院未对我方提出的抗辩理由进行充分审理和考虑,而是单方面支持原告方的主张。尽管我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原告方的索赔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但一审法院并未对此予以充分重视。
三、我方的上诉理由
1. 原告方未提供充分证据和证明文件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方在提出索赔请求时需要提供与事故相关的充分证据和证明文件。然而,在一审中,原告方未能提供任何可信的证据和证明文件证明其在事故中遭受了损失。我方认为,原告方的索赔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不应予以支持。
2. 原告方索赔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原告方在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证明文件。然而,在此案中,原告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因此,我方认为原告方的索赔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应予以驳回。
四、我方的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方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对一审判决进行重新审理和裁决;
2. 驳回原告方的索赔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的驳回裁决。
我方将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相信贵院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并做出正确的裁决。
特此上诉。
保险公司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为保险公司民事上诉状的内容,敬请贵院查阅。
保险公司民事上诉状 篇三
民事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上诉期限内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而写的司法文书。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保险公司民事上诉状的推荐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上诉人: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洛阳市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女,汉族,生于xxxx,住洛阳市xx区xx路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女,汉族,生于xxxx,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南阳xxxxx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南阳市xxx路北段;
原审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住所地:南阳市xxx路xx号;
原审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xxxxx;
原审被告:xxx,男,汉族,xxxx生,住河南省xxxx号;
原审被告:xxx,男,汉族,xxxx生,住江苏省xxxx号;
原审被告:xxx,女,汉族,xxxx生,住洛阳市洛龙区xxxx号。
上诉人因xxx诉xxx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原告基于2013年2月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为豫xxx号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之故,将上诉人列为原审被告。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法律关系。上诉人与本案唯一之关联在于作为豫xxx号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依据保险法、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xxx保险公司接受豫xxx车辆车主xxx投保,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受合同法、保险法、保险条款的约束,xxx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法律关系。
依据保险法、保监会《机动车辆条款解释》、保监办函[2001]59号、人保发[2001]200号,以及平安保险《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交强险赔付的范围,此即xxx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即只赔付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明确排除车上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由一审庭审中调查可知,事故发生时,车辆门窗紧闭,事故是由于冰雪天气路面较滑,车辆失控相撞。在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坐在副驾驶位置,系本车
车上人员。事故发生后,才由于两车相撞,车辆停止前进,受害人由于惯性撞破豫xxx车辆前挡风玻璃,甩出车外,即受害人所受人身损害发生时是在车内,系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虽然死亡的后果是在事故发生后的送医途中,但并不能改变其系车上人员的事实。且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车上人员与第三人区分的标准非常明确:以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本车上而划分,本次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坐在副驾驶位,即为明确的车上人员。
综上,本案中受害人作为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被上诉人作为家属起诉xxx保险公司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上诉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判决存在错误,请法庭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出发,撤销一审判决针对上诉人部分,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