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上诉状详细(经典3篇)
交通事故上诉状详细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今向贵院递交上诉状,对于原审判决中对我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不服,特此请求贵院对此进行复核和重新审理。
一、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5日,当事人我驾驶我的私家车行驶在市中心的一条主干道上,按照交通规则并注意车辆行驶状况。突然,被告YYY驾驶一辆货车突然从左侧车道变道,并迅速切入我的车道,导致我无法及时避让,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立即报警并等待交警执法记录。
二、原审判决的不合理之处
原审判决中,法院认定我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认为我没有尽到避让义务,从而对我进行了一定的赔偿责任。然而,我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
1.证据不足:在庭审过程中,我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违规行为,包括现场照片、事故报警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然而,法院并未充分考虑这些证据,而是单方面将责任归咎于我。
2.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和现场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而是被告突然变道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然而,原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错误,忽视了被告的过错行为。
3.法律适用不当:根据我所了解的交通法规,当一辆车辆从一个车道变道到另一个车道时,必须确保安全,并给予其他车辆足够的避让空间。然而,原审判决未对此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而是将责任完全推给了我。
三、上诉请求
基于以上理由,我特此请求贵院对原审判决进行复核和重新审理,并作出以下判决:
1.确认被告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被告应向我支付医疗费、车辆修理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的赔偿。
3.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致此上诉状,望贵院受理并依法公正裁决,还我公道。
原告:XXX
日期:2021年1月1日
交通事故上诉状详细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YYY,今向贵院递交上诉状,对于原审判决中对我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不服,特此请求贵院对此进行复核和重新审理。
一、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5日,我驾驶一辆货车行驶在市中心的一条主干道上,按照交通规则并注意车辆行驶状况。突然,原告XXX驾驶一辆私家车从右侧车道变道,并迅速切入我的车道,导致我们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立即报警并等待交警执法记录。
二、原审判决的不合理之处
原审判决中,法院认定我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认为我没有尽到避让义务,从而对我进行了一定的赔偿责任。然而,我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
1.证据不足:在庭审过程中,我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原告的违规行为,包括现场照片、事故报警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然而,法院并未充分考虑这些证据,而是单方面将责任归咎于我。
2.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和现场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出原告违反了交通规则,并主动切入了我的车道,导致事故的发生。然而,原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错误,忽视了原告的过错行为。
3.法律适用不当:根据我所了解的交通法规,当一辆车辆从一个车道变道到另一个车道时,必须确保安全,并给予其他车辆足够的避让空间。然而,原审判决未对此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而是将责任完全推给了我。
三、上诉请求
基于以上理由,我特此请求贵院对原审判决进行复核和重新审理,并作出以下判决:
1.确认我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并减轻我的赔偿责任。
2.原告应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车辆修理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
3.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致此上诉状,望贵院受理并依法公正裁决,还我公道。
被告:YYY
日期:2021年1月1日
交通事故上诉状详细 篇三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本(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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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原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鸣庄村毛村组X号,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X号,身份证号:XX(系贵CXX号货车驾驶人)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号 ,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系贵CXX号货车实际所有人)
被告遵义市XX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 地址:遵义市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XX(系贵CXX号货车挂靠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地址:遵义市香港路乌江大厦一楼
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XX XX 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X元。(详见索赔清单)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本二、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直接支付原告。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X时X分,原告XX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汇川区高坪镇李村坎往高坪镇方向行驶至岩口路段时,与被告XX驾驶的贵CXX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X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汇川区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0]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负主责、XX负次责。
原告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在XX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共计145天。经医院诊断为:1、双小腿皮肤软组织坏死伴感染;2、左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右腓骨远端骨折;4、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2012年7月6日,原告XX经XX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法医鉴定中心评定伤残达十级;双小腿广泛瘢痕遗留需后续治疗费20000.00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下肢功能丧失10%,已不能从事正常的体力劳动,故依法主张2万元精神抚慰金。
经了解,贵CXX号中型自卸货车系XX所有,挂靠于XX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等险种,保险期限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
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感!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索 赔 清 单
1、医疗费:90846.90元;
2、续医费:20000.00元;
3、交通费:2000.00元;
4、误工费:71元/天×687天=48777.00元(按2011年度贵州建筑业标准26039.00元/年,即71元/天计算,从2010年8月18日至2012年7月5日止,共计687天);
5、护理费:61元/天×145天×1人=8845.00元(按2011年度贵州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22243元/年);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元/天×145天=4350.00元;
7、营养费:40元/天×145天=5800.00元;
8、司法鉴定费:1200.00元(伤残鉴定、续医费鉴定);
9、伤残赔偿金:4145.35元/年×20年×10%=8290.70元(按2011年度贵州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5.35元);
10、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
以上合计:250109.60元 应获赔金额:[89112.70元+10000.00元](交强险内)+[250109.60元-89112.70元-10000.00元]×70%(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204810.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