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二审上诉状【实用3篇】

行政诉讼案件二审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现就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二审上诉,请予受理,并依法审理。

一、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公司,被告系某市政府。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起行政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作出了不利于原告的判决。

二、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原告的主张不成立,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然而,原告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详细说明了被告违法行为的情况,包括相关文件、证人证言等。原审法院未能充分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缺乏客观公正的态度,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三、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2.请求贵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理由与证据

1.被告的违法行为已经被充分证明,原审法院未能正确评估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性;

2.相关文件和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告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

3.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评估不合理,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诉状应当写明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事实、证据,并附有原判决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送达上一审法院。”

六、附带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受理本案,并依法审理;

2.请求贵院在审理中全面、客观地评估原告提供的证据;

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联系方式

原告:某公司

地址:某市某区某街道

联系电话:123456789

代理律师:某律师

执业证号:123456

联系电话:987654321

以上事实和理由,敬请贵院审查,希望贵院依法予以支持,撤销原审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

原告:某公司

日期:年月日

行政诉讼案件二审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现就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二审上诉,请予受理,并依法审理。

一、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个人,被告系某县政府。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起行政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作出了不利于原告的判决。

二、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原告的主张不成立,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然而,原告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详细说明了被告违法行为的情况,包括相关文件、证人证言等。原审法院未能充分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缺乏客观公正的态度,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三、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2.请求贵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理由与证据

1.被告的违法行为已经被充分证明,原审法院未能正确评估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性;

2.相关文件和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告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

3.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评估不合理,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诉状应当写明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事实、证据,并附有原判决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送达上一审法院。”

六、附带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受理本案,并依法审理;

2.请求贵院在审理中全面、客观地评估原告提供的证据;

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联系方式

原告:某个人

地址:某县某街道

联系电话:123456789

代理律师:某律师

执业证号:123456

联系电话:987654321

以上事实和理由,敬请贵院审查,希望贵院依法予以支持,撤销原审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

原告:某个人

日期:年月日

行政诉讼案件二审上诉状 篇三

  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71年5月1日,住xxx县中兴路67号3号楼三单元104室,身份证号码:3708……

  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济南市公和街9号 联系电话:8691**** 、8601****法定代表人:董**,职务:厅长上诉人于2012年2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此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10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及该中心同时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的检测结果、雷同考场测算结果及该中心出具的说明,可以确认原告刘xx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的事实。

  现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性剖析如下:

  1.2011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10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该通报第2页最后一段为:我中心还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了检测,现将检测结果与雷同考场测算结果一并下发,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检测结果中涉及的考场及考生进行妥善处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绩的,需以书面形式报我中心资格考试考务处。第3页第二段:在检测结果的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中心资格考试命题处联系。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并不否认有需要更正成绩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诉人刘xx的考试成绩均为合格,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起诉后的2011年12月份对上诉人的考试成绩进行了更改,该更改行为应属于无效。该文件后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2010年度全国经济考试雷同考场统计表,记载山东省基础中级雷同考场11个,实务中级雷同考场75个,因为雷同与抄袭属于不同的概念,该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的检测结果,被上诉人只提供了没有表头,未注明“考场内部抄袭”字样的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两个考生的准考证和成绩,无法证明上诉人在考场内部存在抄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如果上诉人存在抄袭行为,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援引的《关于2010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场雷同情况的通报》与本案无关,后附《关于新的雷同考场监测指标和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的说明》中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与本案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该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仅仅依据与本案无关的通报是错误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证明提供的上诉人的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是对的,对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评价该信息是正确还是错误。从广义上讲,考场内部抄袭监测数据中应该包含全国所有考生,因为他们都是被监测对象,被上诉人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上诉人所在的考场属于雷同考场,其出示的考场内部抄袭监测也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举证的人事部人职发【1993】1号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上诉人成绩合格,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是部门规章,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而一审法院却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部门内部规定《关于人事考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适用法律范围,一审法院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雷同试卷试卷由判定标准,一审判决竟然糊涂的采信了该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所谓“考场内部抄袭监测”的结论,毫无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敬请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盼!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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