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版民事申诉状(优秀3篇)
标准版民事申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申诉人,姓名为张三,现住址为xx市xx区xx路xx号。特向贵院提交此申诉状,并请贵院依法核实并处理以下事项:
一、事实和理由
1. 本案涉及的争议发生于2020年5月1日,当时我与被申诉人李四在xx市某餐厅共进晚餐。在就餐过程中,李四因为餐厅服务员的一句话而情绪激动,并对我进行了粗暴的言语和肢体侵犯。
2. 在争执过程中,李四无视我的劝阻和解释,并一度试图对我进行打击。虽然我立即报警,但由于当时人员众多,李四在逃离现场前并未被当场抓获。
3. 根据餐厅的监控录像和多位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李四的言行对我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并对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
二、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特此向贵院提出以下诉求:
1. 要求贵院判决被申诉人李四立即停止对我进行任何形式的侵害和威胁。
2. 要求贵院判决被申诉人李四向我公开道歉,并支付我因此事件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3. 要求贵院将李四的行为纳入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范畴,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证据
1. 餐厅的监控录像。
2. 多位目击证人的证言。
3. 报警记录和警方调查报告。
四、代理人
本人自行处理此案,无需代理人辩护。
特此申请!
申诉人:张三
日期:2020年5月10日
标准版民事申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申诉人,姓名为王五,现住址为xx市xx区xx路xx号。特向贵院提交此申诉状,并请贵院依法核实并处理以下事项:
一、事实和理由
1. 本案涉及的争议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当时我与被申诉人李四在xx市某商场购物。在购物过程中,李四因为我无意间碰到了他的购物车而情绪激动,并对我进行了言语上的侮辱和威胁。
2. 在争执过程中,李四不顾我的劝说和解释,并试图对我实施暴力行为。虽然我及时报警,但李四在警方赶到之前已经逃离现场。
3. 根据商场的监控录像和多位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李四的言行对我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并对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
二、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特此向贵院提出以下诉求:
1. 要求贵院判决被申诉人李四立即停止对我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和威胁。
2. 要求贵院判决被申诉人李四向我公开道歉,并支付我因此事件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3. 要求贵院将李四的行为纳入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范畴,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证据
1. 商场的监控录像。
2. 多位目击证人的证言。
3. 报警记录和警方调查报告。
四、代理人
本人自行处理此案,无需代理人辩护。
特此申请!
申诉人:王五
日期:2020年4月10日
标准版民事申诉状 篇三
2017标准版民事申诉状范文
导语:法律文书作为法律事务的文字载体,在当今社会愈来愈受到重视,其中关系到诉讼的法律文书尤其如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申诉状范本,推荐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标准的申诉状【范文一】: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_____书复印件1份
标准版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李峰,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大学文化,原任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安徽办事处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幢×室。200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申诉人因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宣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
申诉事项:
依法撤销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宣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见案文10),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
宁国市公检法对明知是无罪的经济纠纷,而以合同诈骗来追诉,法院合议庭认定事实是清楚的,属于经济纠纷。但法院审判委员会枉法判决有罪。上诉宣城中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后,宁国法院重审时为了逃避责任,采取直接改罪名的方式,用盖有公司印章的复印件伪证,作为定罪证据,判处李峰犯 "伪造公司印章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是一起典型的徇私枉法错案。但宣城中院"将错就错"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
一、新的原件证据,证明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申诉人不服宁国法院直接改罪名判伪造公司印章罪,上诉到宣城中院后,在二审庭审中,要求公诉方对改判 "伪造公司印章罪" 的证据,进行质证、查证时,才发现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 "总代理合同" 是一份复印件,在庭审中也没有出示原件认证、查证。无法与原件相印证的复印件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上面盖的章是举报人沈雪芬自己伪造的。她利用丈夫地税局局长的人情关系,就用那份盖有伪造印章的复印件合同,向公安机关报案,先是企图通过公安插手经济纠纷,来敲诈申诉人的合法利润,未得逞后,就想方设法追诉、陷害申诉人。
公安在侦查中,就凭那份盖有伪造公司印章的"总代理合同"复印件,到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去收集申诉人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证词,还请他们提供真合同专用章的印模。一边隐匿报案的伪证,一边用收集的证词来证明申诉人是冒用公司的名义,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实际上公安部门所收集的证词、调取的真印模,只能证明沈雪芬报案的复印件上盖的章是伪造的,并
不能证明申诉人有伪造公章的行为。检察院审查中,我们已经把证明无罪的原件证据复印后,交给了公诉科科长陈俊和副检察长储兴旺,结果公诉方在两次开庭审理中,人情干预,徇情枉法,企图达到追诉申诉人有罪为目的,隐藏了我们交的未盖章的原件证据复印件,又隐匿了公安立案中盖章的无法与原件相印证的复印件,在庭审中不出示、不质证、不查证。结果,宁国法院在法庭调查中也没有质证、认证、查证,反而在判决书中认定已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