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刑事申诉状(通用4篇)
检察院刑事申诉状 篇一
尊敬的检察院:
我是XXXX,于XXXX年在XXXX地区被判定犯有XXXX罪名,现就此向贵院提起刑事申诉,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首先,我对于我被判定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质疑。在审判过程中,我认为存在以下几点问题:首先,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在案件中,关键证据是由警方提供的,然而,我认为这些证据并不充分且存在操纵可能性。警方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许多瑕疵,例如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不合法的手段等。这些问题使得我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其次,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也值得商榷。在审判过程中,我发现有一些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之处,甚至有些证人的证言与事实不符。这些问题都对我的罪名认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其次,我对于审判程序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我感到自己并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首先,我在被逮捕后的审讯过程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援助。我并没有被告知自己有权利请律师,并且在审讯过程中也没有律师的陪同。这使得我在审讯中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在庭审过程中,我的辩护律师的行动受到了限制。法庭对于我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不重视,甚至有时将其驳回。这使得我的辩护律师无法有效地为我辩护,使得整个庭审过程缺乏公正性。
最后,我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查我的案件,给予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我相信只要贵院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我的案件,就一定能够还我清白。
再次感谢贵院对我的关注和支持,期待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此致
XXXX
检察院刑事申诉状 篇二
尊敬的检察院:
我是XXXX,于XXXX年在XXXX地区被判定犯有XXXX罪名,我对此判决结果表示强烈不满,并就此向贵院提起刑事申诉。
首先,我对于我被判定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在案件中,我认为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严重问题。关键证据是由警方提供的,然而,警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他们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而是采取了操纵证据的手段。他们篡改了证据的内容,制造了虚假的证据,以达到对我定罪的目的。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我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其次,我对于审判程序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我感到自己并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首先,我在被逮捕后的审讯过程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援助。我并没有被告知自己有权利请律师,并且在审讯过程中也没有律师的陪同。这使得我在审讯中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在庭审过程中,我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法庭对于我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往往置之不理,甚至有时将其驳回。这使得我的辩护律师无法有效地为我辩护,使得整个庭审过程缺乏公正性。
最后,我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查我的案件,给予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我相信只要贵院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我的案件,就一定能够还我清白。
再次感谢贵院对我的关注和支持,期待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此致
XXXX
检察院刑事申诉状 篇三
申诉人诉被告人周xx、杜xx、蒋xx犯强迫交易罪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申诉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严重违法,特依法提起申诉,请求贵院行使法律监督,并予以抗诉。
申诉请求:1、撤销(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
2、依法追究被申诉人的刑事责任。
申诉理由:
一、终审法院未依法查明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有关事实。
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就不予受理的事实,称“邹顺有向法院提交的渝公高不立字「20xx」1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复「20xx」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对邹顺有控告周xx等人敲诈勒索案不予立案。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xx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显然未依法查明有关事实,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的有关事实。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9月1日作出的九检刑不立审[20xx]009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有以下内容,“邹顺有:关于你指控周xx、杜xx等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案向五分院提出复议,后转至我院,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高新区公安分局已向本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认为: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怎么能说“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xx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呢?这明显是终审法院为了驳回申诉人的自诉而在专门制造理由。
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即构成犯罪。此罪的构成根本不论转让价格是否与股份实际价值相当,法条也没有设置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申诉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强迫交易的大量证据,两审法院均未依法对这些证据做出认定或者处理。
即便如两审裁定书所称,强迫交易罪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和受理条件,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不是驳回申诉人的起诉。两审裁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客观上是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纵容了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是错误的裁定,申诉人的申诉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204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此请求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上述裁定做出抗诉决定。
申诉人:
二〇xx年x月二十五日
检察院刑事申诉状 篇四
申诉人:王东镇 男 19XX年3月22日生 民族:汉
工作单位:无 身份证
编号:21010XXXXX
家庭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联系电话:8296XX03 625XXX 03 (转) 24907288(转)
申诉人因张虹、王东镇受贿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6]沈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和[2005]沈刑监字第1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6] 沈刑监字第82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8]沈中立刑监字第3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立二刑监字第0000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判决和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一、 查清涉案有关人员的退款情况和王长永副总经理证词的真实性,对办案检察官滥用警具之后本人左侧面部神经痉挛的残疾进行司法鉴定,依据事实、新的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九条之规定改判本人和张虹同志无罪;
二、退回不当罚没25万元人民币。